近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雲南省「興滇人才獎」表彰獎勵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獲獎者待遇
(一)「興滇人才獎」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20名(可以空缺),每人獎金50萬元。
(二)省委、省政府為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榮譽性紀念章和獎金。
獲獎者禮遇
(一)可直接申辦《雲南省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證》,享受有關服務;
(二)可直接申辦《高層次人才醫療就診證》;
(三)可受邀參加國情省情研修考察活動、健康體檢、休假療養等;
(四)符合條件的直接列入省委聯繫專家服務管理;
(五)符合條件的可申報並優先納入省「萬人計劃」相應專項進行培養支持;
(六)注重從符合條件的獲獎者中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七)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雲南省「興滇人才獎」表彰獎勵辦法》全文內容
雲南省「興滇人才獎」表彰獎勵辦法
(2012年8月1日省委、省政府批准 2012年8月1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布 2019年2月14日省委常委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人才強省戰略,激發各類人才矢志愛國奉獻、勇於創新創造,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滇人才獎」是省委、省政府設立,授予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貢獻突出的優秀人才的最高獎項。「興滇人才獎」每5年評選一次,往屆獲獎者不能重複申報。
第三條 「興滇人才獎」表彰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人才,德才兼備;
(二)注重實績,社會公認;
(三)引領發展,示範帶動;
(四)堅持標準,寧缺勿濫;
(五)陽光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興滇人才獎」申報人的行政、人事、工資關係應隸屬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駐滇單位,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主體。在我省工作或者服務5年以上符合條件的柔性引進人才,可同等申報。
第五條 「興滇人才獎」申報人選應當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道德品質高尚,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突出,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在同行業內享有良好聲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可,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二)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的優秀人才;
(三)在產業發展領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是在企業營業收入、利稅總額、吸納就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優秀人才;
(四)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有突破性、系統性、創造性成果或者作品,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優秀人才;
(五)在工程技術專業化、標準化領域,具有高超技藝技能、一流絕招絕技,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長期堅守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的優秀人才;
(六)在農業、農村、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社會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帶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優秀人才。
第三章 組織評審
第六條 「興滇人才獎」評審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成立由有關部門領導、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設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日常工作。
第七條 「興滇人才獎」採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方式申報。
(一)個人申報。根據評選年度申報通知,我省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駐滇單位的申報人向所在單位組織(幹部、人事)部門進行申報;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主體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所屬州(市)黨委組織部申報。
(二)組織推薦。各州(市)黨委組織部、省直和中央駐滇單位黨組(黨委)匯總個人申報情況,進行資格條件初審,由黨委(黨組)研究後統一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推薦人選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興滇人才獎推薦表》;
(二)黨委(黨組)推薦報告;
(三)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創新或者重大貢獻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發布公告;
(二)資格審查;
(三)分類評審;
(四)評審委員會初評;
(五)實地考察或者網絡評議;
(六)評審委員會複評;
(七)公示;
(八)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獲獎人員初步名單;
(九)省委、省政府審定;
(十)授予「興滇人才獎」稱號。
第四章 獎勵待遇
第十條 獲獎者待遇。
(一)「興滇人才獎」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20名(可以空缺),每人獎金50萬元。
(二)省委、省政府為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榮譽性紀念章和獎金。
第十一條 獲獎者禮遇。
(一)可直接申辦《雲南省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證》,享受有關服務;
(二)可直接申辦《高層次人才醫療就診證》;
(三)可受邀參加國情省情研修考察活動、健康體檢、休假療養等;
(四)符合條件的直接列入省委聯繫專家服務管理;
(五)符合條件的可申報並優先納入省「萬人計劃」相應專項進行培養支持;
(六)注重從符合條件的獲獎者中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七)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興滇人才獎」評選工作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評選過程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群眾代表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興滇人才獎」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報單位核實,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後,撤銷「興滇人才獎」稱號,收回榮譽證書、榮譽性紀念章,追繳獎金,取消有關待遇。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獎項的;
(三)違紀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影響惡劣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發布
編輯:鄭惠 王雯
責任編輯:管昕 屠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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