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承包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原標題: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承包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司法觀點:

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據此,勞務作業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個人。在此前提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因此,為了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建築工人安全,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承包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屬無效,這一點不應存有疑義。

相關案例

1.(2022)甘0122民初672號

本院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據此,勞務作業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個人。建設部2019年3月13日修改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因此,為了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建築工人安全,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承包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屬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認定原告劉付俊與被告甘肅保峰建築公司於2019年10月26日簽訂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無效合同。

2.(2022)桂06民終1396號

本院認為,一、關於涉案合同的定性及效力問題。誠鑫公司上訴認為涉案工程材料由誠鑫公司提供,簡梅僅提供勞務人員進行施工,因此涉案《模板製作與安裝施工勞務合同》應為合法有效的勞務分包合同。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可知,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的一種,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上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因而勞務分包合同的性質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誠鑫公司與簡梅簽訂《模板製作與安裝施工勞務合同》,將其承包的防城港市理工職業學校中越勞務人員技能培訓基地工程中內架搭設、模板製作、安裝、加固等分包給簡梅,同時約定簡梅也應提供相應的材料和機械設備,故一審判決確定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由於簡梅為不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自然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正確,本院亦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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