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判斷

原標題:遲延履行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判斷

【案情】

2021年8月,俞某與鍾某簽訂《租賃協議書》,約定將水塘出租給鍾某用於養殖魚類,俞某應於2021年10月30日將水塘交付鍾某使用,租賃期限十年,鍾某一次性支付六年的租金。鍾某支付租金後,俞某並未按約定交付水塘。鍾某認為俞某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條件交付水塘,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起訴請求解除《租賃協議書》,俞某返還租金及其他費用。庭審中,俞某表示案涉水塘於2022年5月2日已經具備交付條件,可以交付給鍾某,但鍾某以已起訴為由拒絕受領。

【分歧】

本案中,關於鍾某的合同目的能否實現,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鍾某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租賃物。鍾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租金,俞某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物,致使鍾某的合同目的已經落空。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涉合同的租期為十年,俞某遲延六個月交付租賃物對合同目的實現影響較小,若繼續履行合同,鍾某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實現。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鍾某以俞某遲延交付租賃物,致使其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法定解除權,主張依據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該條款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情形是根本違約制度的體現。根本違約制度嚴格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若在輕微違約的情形下就導致合同解除,既不利於促進交易的完成,也不利於市場秩序的維護及資源的有效利用。實踐中,判斷合同一方是否因遲延履行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均衡合同雙方利益,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債權人簽訂合同時所欲達到的合同目的、遲延時間長短、因遲延給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實現的重要性等進行綜合判斷。

合同目的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和履行合同想要達到的目標,可以從合同內容、合同各方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相關文件及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案涉《租賃協議書》約定鍾某承租魚塘是用於養殖魚類,未提及其他特殊目的。

遲延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指遲延的時間對於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目的就會落空。本案中,案涉《租賃協議書》約定俞某應於2021年10月30日將水塘交付給鍾某,雙方並未明確約定鍾某承租水塘用於養殖何種魚類,所養殖的魚類是否受季節氣候影響,以及若俞某遲延交付水塘,鍾某將無法獲得的預期利益;約定的租賃期限長達十年,俞某遲延六個月交付租賃物,遲延時間與租期相比,所占比例較小,鍾某也並未提交證據證實遲延六個月嚴重影響其在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故遲延履行對案涉《租賃協議書》目的的實現並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庭審時,已經確認俞某可以將符合交付條件的水塘交付給鍾某,若繼續履行該合同,鍾某依然可以實現其簽訂合同時的合同目的。

(作者單位: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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