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23年1-3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原標題:人民法院報2023年1-3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中第三者的認定

裁判要旨

與被保險人形成運輸合同關係的承運人未被列為貨物運輸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其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當可歸責於承運人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雖同時享有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和對該承運人的損失賠償請求權,但並不由此免除承運人作為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有權在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承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案號:(2021)皖1182民初1261號,(2021)皖11民終3743號,(2022)皖民再209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孔蓉

2.被掛靠人破產情形下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的範圍認定

裁判要旨

為了破產債權的公平受償,可以賦予破產情形下的被掛靠人預先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但追償範圍應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確定的清償金額為限。

本案案號:(2020)浙0326民初4625號,(2020)浙03民終5964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元華 姜岳良

3.未進行線上追索的持票人可以訴訟方式行使追索權

裁判要旨

票據追索權是為促進票據流通、加強票據安全、保護持票人權益而創設的制度。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方可向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後,未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向前手發起線上追索,而以訴訟方式要求前手承擔相應票據責任,經審查行使追索權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2)渝0105民初9006號,(2022)渝01民終11423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景象

4.網絡主播擅自離職應向合作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

傳媒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形成合作經營關係的,屬於民法典調整的民事合同關係。主播以「其他平台發展空間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離開傳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崗位,構成違約,應向傳媒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案號:(2021)蘇0803民初494號,(2021) 蘇08 民終2212 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蔣其文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張建新

5.股票、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判斷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需按月給付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強制性規定。股票或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根據其給付方式較之前述強制性規定是否對勞動者更為有利進行判斷,如果對勞動者並無不利,則其可以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如果對勞動者明顯不利,且勞動者提出相應主張,則其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本案案號:(2020)京0108民初7749號,(2021)京01民終1751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吳博文

6.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認定

裁判要旨

對於網絡主播類人員用工關係的認定,應當從主體資格、人身隸屬和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判斷,注意綜合考慮當事人合意、主播的從業狀況、用工單位對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確厘定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

本案案號:(2022)魯1191民初198號,(2022)魯11民終1556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胡科剛 劉娜

7.商標侵權中反向混淆的認定

裁判要旨

若在後被訴標識的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能會誤認為在先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在後被訴標識的使用者,或者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繫,割裂註冊商標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固有聯繫,妨礙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案號:(2021)豫01知民初101號,(2021)豫知民終593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曉海

8.企業字號與在先商標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因在後登記的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在先註冊的商標文字引發的糾紛時,應綜合考慮在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主觀狀態等因素,衡量是否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

本案案號:(2022)渝0103民初19646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曾亞妮

9.搜索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在搜尋引擎後台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未破壞該商業標識的識別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故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混淆等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該種使用方式未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予以規制。

本案案號:(2020)滬0115民初3814號,(2021)滬73民終77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姜廣瑞 莊雨晴

10.電商平台因商家虛假交易扣除的違約金可不予返還

裁判要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數據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虛假交易且商家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平台有權根據電子合同的約定認定虛假交易成立並對商家採取處理措施。虛假交易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商家以違約責任條款無效請求返還違約金的,應不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0)滬0105民初24856號,(2021)滬01民終5507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董雋 劉彬華

11.平台型App所屬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認定

裁判要旨

平台型App本質上屬於商品和服務的綜合體,應按照其本質屬性認定其所屬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而不宜機械地一概歸入電腦程式等類別。

本案案號:(2020)渝0103民初12251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徐真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胡 丹

12.二手手機線上交易中經營者虛假標註「99新」的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

二手手機線上交易中經營者應盡披露義務,其宣傳的新舊成色應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預期。經營者明知二手手機的主板曾經過維修,仍將其宣傳為「99新」進行售賣,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的,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21)浙0192民初8085號,(2022)浙01民終2581號

案例編寫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 姚秋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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