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家市內免稅店來了!就在……

2024-08-29   江西衛視

好消息

江西首家市內免稅店要來了!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通知》,現有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

現有北京、上海、哈爾濱、南昌等13家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

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

熱點問答

Q

什麼是市內免稅店?

A:市內免稅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按規定設立在市內,向即將出境的旅客銷售免稅商品的商店

市內免稅店應當在口岸出境隔離區內設立免稅商品提貨點。免稅商品提貨點不得設立在口岸進境隔離區內。旅客應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市內免稅店所購免稅商品,並一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或預訂後,寄存在口岸並於進境時提貨。

市內免稅店的進口商品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店視同出口,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市內免稅店銷售的商品免徵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Q

哪些城市設立市內免稅店?

A:目前,我國已有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

根據《通知》,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

此外,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

未來,我國市內免稅店有望從現有6家增加至27家。

Q

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物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A:根據《通知》,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持出入境有效證件,並已購買出境機票或國際郵輪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由旅客本人憑購物憑證、出入境有效證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免稅商品。

在即將離境口岸所屬城市的市內免稅店購物。

此外,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不設購物限額,但應當符合海關關於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旅客將所購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後,再次攜帶進境的,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Q

免稅商品的經營範圍如何確定?

A: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食品、服裝服飾、箱包、鞋帽、母嬰用品、首飾和工藝品、電子產品、香化產品、酒等便於攜帶的消費品

免稅商品的經營範圍,嚴格限于海關核定的種類和品種,核定工作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稅務總局實施。

《通知》提出,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潮品」,將具有自主品牌、有助於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範圍。

通知原文

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完善了市內免稅店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見附件1)。

二、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適用《辦法》;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本通知施行後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現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見附件2)

三、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適用《辦法》。

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組織實施工作。《辦法》施行2年後,財政部將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施行效果進行評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20日

來源:新華社、財政部官網、央視新聞客戶端、經濟日報

編輯:陶素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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