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沒交付就被賣掉的拆遷安置房讓房主付出了60多萬元的高額賠償

2024-06-19     甬派

中國寧波網記者 徐露清

今天要說的這起官司,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的一份法院判決書——特別建議買賣未交付安置房的人仔細看!

法院查明的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被告甲,在海曙高橋蘆港的房子拆遷,能拿一套安置房。

2019年3月中旬,他把這套當時還沒拿到手、幢號和房號都未知的安置房,賣給了原告乙,單價約定1萬元/平方米,預估安置房面積65平方米,即總價65萬元。

雙方約定,安置房抽籤時,無論抽到位置好壞都與甲無關。同時,安置房交付後,按產權證面積再算總房款,單價還按1萬元/㎡,總價在65萬元基礎上多退少補。

簽了協議後,乙很快把65萬元房款全部付給了甲。

2021年11月底,安置房抽籤選定,面積是73.09平方米。是年12月底,乙再支付了13.6萬元房款。

即乙最終支付這套安置房的總房款為78.6萬元。

又過了一年半左右,在2023年6月中旬,甲辦出了這套安置房的產權證。

乙催著辦過戶手續,但甲一直推託不辦……

然後,在2023年7月6日,甲把這套安置房賣給了另一個人,總價109萬元。

十來天后,甲的妻子退給了乙15萬元購房款。

乙於是就把甲夫妻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當初的房屋轉讓協議、退還剩餘的63.6萬元房款,同時,要甲夫妻倆賠償損失67.4萬元。

解除協議和退還剩餘房款,法院都支持。

法院指出,雙方簽訂的涉案《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現甲已將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導致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乙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被告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剩餘房款也理應返還原告。

對於乙要求的賠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需要進一步尋找買家磋商,損失了相應的預期可得利益——即房屋差價,該部分損失,原告有權主張。

那這房屋差價具體是多少呢?即,甲得賠償乙多少錢呢?

依乙的申請,法院委託一家評估公司對這套安置房的市場價作了評估,得出結論是:同一時間段,這套安置房的合理市場價格為140.75萬元(摺合單價約19257元/㎡)。

法院指出,甲另售他人的109萬元的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格近30%,故法院認定,應以委託評估價格作為這套安置房一段時間內的合理市場價格;140.75萬元-78.6萬元=62.15萬元,這是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乙可以獲得的利益,被告應予以賠償。

今年4月底,法院一審判定,雙方解除當初的房屋轉讓協議,被告返還乙63.6萬元的剩餘房款,並賠償乙損失62.15萬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f655ec0cd97260a074338b19d59ea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