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破解企業被冒名登記難題,強化對提交虛假材料責任人的懲戒,加快構建誠信守法的市場秩序,營造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環境,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擬於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
為在登記註冊環節更好防範假冒他人身份行為,《規定》明確自然人和企業作為出資人都需要配合登記機關進行身份核驗;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出資行為的管理,明確登記機關在辦理國有企業登記時,應當查驗比對國有企業登記信息與產權登記信息,信息查驗比對不一致,不符合有關登記申請規定的,不予登記。
針對實踐中假冒國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隱蔽性強、蔓延快、社會影響大等特點,《規定》提出了加強身份核驗、強化部門協作、實行信息比對核驗、完善撤銷登記程序、對已立案調查的企業依法不予登記、嚴懲不法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等制度措施。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查處假冒企業登記行為鑑定難、鑑定貴的問題,《規定》明確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撤銷企業登記等決定。
《規定》還嚴格規範企業登記代理行為,要求中介機構在辦理登記業務時應當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轉讓牟利為目的,惡意大量申請企業登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對於中介機構多次從事有關違法代理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規定》提出,對於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登記,並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編輯:王旖 校對:李曉龍 審核: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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