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職的情形和處分規定

2024-06-11     京津冀消息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工作失職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 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

《條例》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幹部在各自崗位上盡職盡責,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實際中,有的黨員、幹部對本職工作不上心、不盡心,對於本地區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抓得不緊不實,得過且過,拋荒了自己的「責任田」。類似問題儘管存在於少數黨員、幹部身上,但會貽誤黨的事業,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黨員、幹部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職盡責,把對黨忠誠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實效上。

2. 「新官不理舊帳」

《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迴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這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帳」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帳」是形象的說法,表面看起來是「舊帳」,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黨員領導幹部的職責。

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崗位調整為藉口,對一些歷史欠帳、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甚至「擊鼓傳花」,這本質上是迴避矛盾、不負責任。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幹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帳」、及時止損,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帳」中建立「新功」。

3. 不敢鬥爭、臨陣退縮

《條例》規定,工作中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處分。

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幹部滿足於做太平官、作「躺平」狀,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後躲,與我們黨敢於鬥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廣大黨員、幹部面對矛盾應當敢於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於挺身而出,以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用鬥爭精神、擔當作風,來詮釋為黨盡責、為民造福。

來 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 輯:張禹冀翔

審 核:孟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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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623f4a5e5317db0ec958fb359fdbb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