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新實驗·觀點丨股份合作社需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2023-10-26     奎文發布

原標題:鄉村振興新實驗·觀點丨股份合作社需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鄉村有自身的特點,就是集體經濟的力量,諸城的探索中,著重強調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引領作用。

從分散的小地塊到規模化經營,從集體的鄉村資產到新興的產業資源,股份合作社在盤活鄉村資源、發展鄉村產業中展現出新的活力,然而,這樣的實踐是否具備廣泛的可行性和普適性?是否真的能夠解決鄉村空心化、鄉村產業發展困難等問題?

針對山東濰坊諸城市正在探索的新型股份合作形式發展鄉村產業,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德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股份合作的形式,在歷史上長期存在,在當前農業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確實有積極的作用和廣闊的前景,但也要注意,必須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必須真正保障農民的權益,如果可以做到這些,未來在鄉村經濟發展中,必然會起到重要作用。」

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德才。受訪者供圖

股份合作或可助力農業現代化

新京報:以股份合作的形式發展鄉村產業,是不是新的探索?

楊德才:作為一種鄉村組織形式、經營模式,股份合作在很早就有了,同時在歷史上也長期存在。但由於一些原因,比如股份合作經營中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完善等,這一形式並沒有成為鄉村發展中主要的經營形式。但這並不意味著股份合作的形式不能採用,事實上,正因為它在歷史上長期存在,所以有它自身的合理性。尤其在今天,鄉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許多資源閒置的情況下,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盤活鄉村的土地、宅基地等生產要素,都有積極的意義,尤其在助力適度規模化經營方面,有很好的幫助。

新京報:怎樣才能更好發揮股份合作模式的積極意義?

楊德才:最重要的,是構建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這個機制必須兼顧各方的權益,做到利益分配相對合理。怎麼才算是合理呢?我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例來說,在產品銷售中,鄉村會有一些具有經紀人性質的主體,他們是否可以通過人力資本形式入股,成為股份合作社的一員,並獲得收益,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農村經紀人具有市場方面的優勢,股份合作制經濟要想發展好,離開市場、離開經紀人可能比較困難。

股份合作探索需規避產業風險

新京報:在你看來,股份合作在促進鄉村產業發展中,是否存在風險?

楊德才:股份合作模式,本質上是整合和盤活鄉村生產資料,同時進行市場化經營。這樣的情況下,選擇發展何種產業就非常重要。我注意到,山東濰坊諸城的探索,把引進企業尤其是龍頭企業作為重要的一環,也是鄉村產業真正對接市場的環節。但也要看到,企業引入後,選擇產業、產品非常重要,這需要對市場進行深入調研,對市場信息有足夠的了解,使產業圍繞著市場做文章。舉例來說,一個股份合作社的產品,在市場上很暢銷,可以順利地獲得利潤,那就可以增強這個組織的凝聚力。反過來,產品滯銷,沒有市場,對股份合作社來說,會造成很多不利的影響,也很難進行下去。

新京報:除了市場的風險外,還有哪些風險需要注意?

楊德才:確保農民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在過去的產業發展中,農民權益難以保障的現象並非沒有,有些地方,鄉村產業發展起來後,農民成為了局外人。實際上,在鄉村產業發展中,土地經營權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而土地經營權是歸於農民的。在山東諸城的探索中,我注意到「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做法,這一做法對實現適度規模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要注意,如何在這樣的做法中,確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

新京報:股份合作本身是一個組織形式或經營形式,在鄉村和城市都可以實施,這兩者有何不同?

楊德才:確實如此,股份合作在城市也可以,並不局限於鄉村。值得注意的是,鄉村有自身的特點,就是集體經濟的力量,諸城的探索中,著重強調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引領作用,我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在鄉村,分散的小農戶力量往往比較薄弱,觀念、經營模式等方面也有天然的弱勢。但在鄉村,有一個強大的力量,就是基層黨組織,他們在鄉村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鄉村組織化的基礎。在過去的脫貧攻堅、鄉村振興中,這一點也得到了充分體現。

新京報:如何更好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

楊德才:經驗證明,一個好的基層黨組織,往往具有非常強的引領作用,在鄉村建設、產業發展中,往往起著主導作用。所以,強化基層黨組織,重視基層黨組織的建設,是發揮引領作用的重要的基礎。當然,也要注意,發揮基層黨組織引領、帶動的作用,不宜用強制力的方式,而是要通過示範帶動,示範為主、自願為基,有了好的示範,鄉村居民自然會加入,這樣,股份合作這種模式就具有更強的向心力,就能夠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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