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終止競業限制的濫用了

2024-06-12     北青網

據6月7日《工人日報》報道,在最高法日前公布的一則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推拿師李某離職後入職中藥房,卻被「老東家」以違反競業限制為由索賠5萬元。法院調查顯示,8成案件涉及的競業限制義務主體均為普通勞動者。面對競業限制條款主體泛化、部分用人單位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受訪專家認為,應回歸競業限制制度目標,控制競業限制適用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現實中,廚師、理髮師、推拿師等普通勞動者卻被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不僅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也侵犯了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勞動者為保住飯碗,被迫無奈簽下競業限制協議,而不少勞動者除了本業,可能別無所長,競業限制會使他們面臨兩年的失業期。

對於一些企業來說,之所以喜歡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有的確實是出於保密必要,擔心勞動者將商業秘密透露給競爭對手,為企業帶來損失,有的則是為了降低人員流失率,勞動者跳槽後要繳納的違約金、經歷的漫長「失業期」等會讓員工不敢輕易跳槽。企業濫用競業協議,已然成為一些普通勞動者的「無妄之禍」。

一些企業屢屢將競業限制當成控制普通勞動者的「緊箍」,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勞動合同法沒有清晰界定適用於競業限制的職業和崗位。競業協議應是共同計議、協商的結果,而不能成了「霸王條款」,其約定需要建立在誠信的前提下,也要建立在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不能成了企業肆意而為的「私器」。它應該是一種雙向約束、雙向限制,尤其要防範強勢企業利用自身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

避免競業限制成為企業肆意而為的「私器」,需要勞動監察部門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尊重與保護勞動者權益。同時,有必要完善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哪些內容屬於商業秘密,勞動者哪些行為侵犯了商業秘密等,作出詳細的司法解釋。廣大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如在簽訂競業協議時,要能充分了解內容,不要盲目簽署,同時也要履行好自身的責任,避免承擔違約風險。

讓競業協議等「守密之約」 成為「法治之約」,釐清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邊界,才能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保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

文/聖宜

圖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涵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10bd66aff2910f3527dcd2d5c143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