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還在談,他們又是強拆又是打人!我們該如何是好啊?

2019-08-03     京師拆遷韓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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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城鎮化迅速推進,隨之而起的是征地拆遷項目在全國的鋪展。其實,從國家政策的根本來說,本意是為了提振地方經濟,富裕一方百姓,讓人人都有所居,並能安居樂業。然而,政策落實到現實中的時候,卻變了味。很多事實表明,因征地拆遷致人傷亡的案件頻有發生。根本原因大多在於被拆遷人都覺得拆遷方給的補償費用過低,或者拆遷方亂拆、強拆、偷拆……面對自家房屋被暴力拆遷,被拆遷人「以暴抗暴」似乎成了不二選擇,由此而導致人被打傷、打死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本應該是富國富民的征地拆遷政策,卻發展成傷人強拆事件,這樣的結果總該有人來負責。那麼,到底誰擔責?人們該怎麼樣來維護權益?

首先,沒有達成協議強拆房屋是違法的。針對這種違法行為採取救濟措施時,應當區分實施強拆的行為主體:

1、如果強拆行為由政府機關實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並判決政府機關賠償由違法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

2、如果強拆行為由拆遷公司、社會閒散人員等這類主體實施,應當及時撥打110報警,進行證據保全,將財產損壞情況列出清單,並由警察記入報警筆錄之中。此外,可以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產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其次,將人打傷的行為輕則涉及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若前述傷人情節或結果嚴重,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輕傷傷害結果。因此,如果在強拆中被打傷,受害人應當及時要求公安機關依法組織司法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最後,韓峰律師提醒:拆遷維權,提高補償利益是有可能的。但維權需要制定一整套體系化維權方案,並結合複議、訴訟、協商等科學手段綜合進行,必要時要藉助媒體力量。只要方法運用得當,大幅度提高補償利益也是可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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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gVYW2wBUcHTFCnfBjF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