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下)——存續、終止階段

2023-09-04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下)——存續、終止階段

做慈善,有很多制度選擇。

如何為自己的慈善捐贈選擇合適的慈善制度?

為了讓大家多了解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我們分別通過設立、存續、終止三個階段來討論法人制度和信託制度的特點,前面的文章已經介紹完了設立階段(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上))和存續階段的部分內容。

那麼本期,接前文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中),我們繼續介紹存續階段和終止階段的內容。

一、存續階段

01、發揮慈善+金融效能,承載更豐富的財產類型

除了用籌資來進行財產增值,慈善信託早期為人津津樂道的功能還在於金融機構參與擔任委託人所帶來的保值增值便利性

關於慈善信託在慈善資產保值增值上的相對優勢,實務中已多有信託公司進行宣傳倡導,此處不作贅述。

而從表格(前文表格:存續階段慈善組織與慈善信託制度對比)的對比中可以看到,慈善法人組織雖受限於《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也受限於其人員知識技能構成,無法直接提供專業的金融理財和投資管理服務,但如果其作為受託人時,如果信託合同有特殊規定,慈善組織是否可以酌情進行突破,目前未有明確政策出台。

筆者認為,受託的慈善財產與慈善組織固有財產分離,因此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約定行事,合理合法。

如果慈善組織自身理財投資能力有限,可以通過委託外部金融機構來提供專業服務。而這種情況,信託公司等擅長理財的金融機構反而能更專注地發揮自身資源、牌照和優勢特長。

近年來,億級、百億級慈善家湧現,股權等大額非現金捐贈頻出,同時也挑戰著慈善法人機構對多樣捐贈資產的消化和管理能力。

一方面,非現金類資產捐贈涉及跨領域知識結構和多部門溝通協調,對專業團隊的綜合素質要求更高;

另一方面,受限於20年前出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法人組織在吸引大額乃至巨額善款時,面臨凈資產大幅提升帶來的連鎖變革成本。

此時,慈善法人組織不妨發揮信託制度的獨有優勢,引導大額捐贈人設立慈善信託,把慈善法人組織設置為該信託的受益人,從而保障慈善法人組織可以按照自身可控的財務節奏接受善款。

而大額捐贈人也可以通過設立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發揮金融機構金融專業能力,以解決非現金資產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問題。

信託與慈善法人組織有機組合的案例中,廣東佛山順德的何享健家族及和的基金會的慈善體系可謂經典,因篇幅關係不在本文展開敘述。

02、獨特的監察人機制

因慈善財產的社會公共屬性,防止慈善財產被侵吞、挪用、濫用,以保護受益人權益,維護社會公信力,及時、全面的信息公開成為管理慈善財產糾紛的重要機制。

包括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在內,監管機構都設有以年度為周期的強制信息公開要求,具體兩種制度的公開信息密度不同。

除了信息公開,在慈善信託中可以設定監察人角色,加強對慈善信託受益人權益的保護。

根據《慈善法》相關規定,慈善信託的監察人角色並非強制要求,但在2023年《慈善法(修訂草案)》中,慈善信託要求必須設置監察人。監察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向委託人報告』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二是審查《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年度報告》和《信託清算報告》以及在相關報告上籤章;

三是委託人註銷或死亡,或者委託人主動放棄行使相關權利及履行相關義務,監察人可暫代委託人行使權利並履行其義務;委託人一旦註銷或死亡後,監察人在認為自己不一繼續擔任監察人的情況下,可指定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其他機構或個人接替其擔任監察人。」

二、終止階段

在終止階段,無論是慈善法人組織還是慈善信託,均採取近似原則處理剩餘財產。

而慈善信託剩餘財產去向比慈善法人組織多了一個選擇,即可以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託或者慈善組織。

筆者認為,除剩餘財產處理有更多選擇,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還在於傳承慈善品牌價值。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財產獨立於信託當事人的固有財產,使得慈善信託存續期間沉澱承載的優秀價值觀和正面影響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永續與傳承,影響一代又一代人。

綜上所述,現代慈善事業底層邏輯與信託制度高度匹配。慈善法人組織的實質,是通過賦予財團以法人資格,使其財產獨立於任何人,只服務於法人本身設定好的慈善宗旨。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作為兩種慈善載體,具有各自優勢,並可相互有機組合。

其中,慈善信託的相對優勢:

一是設立便捷、靈活、普惠,對創始捐贈人更加友好;

二是信託制度中信託架構自由、財產獨立的特點,使得「慈善的信賴與自由裁量在私人領域形成」,有助於大量民間慈善私法關係得到規範,促進有生命力的慈善發展;

三是慈善信託更具開放性,可撬動金融資本力量為慈善事業服務,提高慈善財產保值增值效果;

四是慈善信託可永續傳承的特點,有利於慈善價值觀的代際傳承,促進家族慈善、社區慈善文化形成,擴大積極正面的社會影響力。

慈善信託的高質量發展,將為監管部門進一步維護廣大慈善受益人權益,促進慈善市場繁榮,打造中國特色文化自信的捐贈文化,傳播新時代社會信任和慈善理念,提供良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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