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加強全省文物安全防範,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養,推進文物安全工作提質增效,根據平時檢查遇到的問題,甘肅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基礎常識,在局微信公眾號開設專欄每周進行推送。
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公告公示辦法(二)
第六條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文物安全職責,確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員,組織評估文物安全風險,制訂並執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加強安全管理,檢查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各項文物安全措施。
第七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的名稱;
(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管理使用單位、受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文物考古發掘項目單位或者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單位的名稱;
(三)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姓名、職務和聯繫電話;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
(五)其他信息。
公告公示信息應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第八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應當採用設置公告公示牌方式,並置於文物博物館單位出入口等明顯位置。有條件的文物博物館單位可採用電子公告公示牌。
公告公示牌設置不得破壞文物本體及歷史環境風貌。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信息,每年通過發布公告、新聞媒體等途徑一併向社會公告公示。
第十條 國家文物局對各地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工作進行重點督察。省、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落實、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