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處置大額共同財產,另一方能否要回?兩種情形,結果大不同

原標題:夫妻一方私自處置大額共同財產,另一方能否要回?兩種情形,結果大不同

兩個案例,一個是給情人大額轉帳,二是男方私下通過直播平台花費巨款打賞女主播以及直接向其他異性轉帳大額款項,現女方要求第三方返還,會獲法院支持嗎?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與裴某某於2004年登記結婚成為夫妻。2017年3月,裴某某與被告樂某某相識,繼而成為情人關係。裴某某私自多次通過轉帳等形式,贈與樂某某總計113809.69元。

審判結果

裴某某違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與林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樂某某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在妻子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情第三者樂某某,屬於無權處分,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被告樂某某取得款項沒有合法依據,並造成林某某損失,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倪某某與趙某於2009年登記結婚。2020年趙某因病去世。倪某某之後發現,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趙某花費40餘萬元打賞女主播。倪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項。

審判結果

趙某與直播平台簽訂用戶協議,按照約定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務,趙某向主播打賞即將真實貨幣在直播平台充值兌換成虛擬貨幣,換取平台上各種道具,再向主播發送。趙某在觀看直播時,使用虛擬道具享受增值服務,獲得精神愉悅,並非無所得,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單務性、無償性,應為網絡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時並無義務審查購買者的婚姻狀況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無從推斷趙某是否侵害他人財產處分權。倪某某所提供證據難以證實趙某與主播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倪某某對趙某任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實上對趙某在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賞行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故倪某某主張要求主播和平台返還財產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官有話說

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前提下,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婚內出軌無效贈與的財物,他人應當全部返還。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使用權,均對家庭共同積蓄情況享有知曉權利並承擔管理責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來源:五峰法院,作者:陳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df059488af3a94c73b199f52ecf9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