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支付網 作者 曉夢:2020年4月3日,人民銀行發布了最新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距離2013年發布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時隔七年之久,且自2018年起由人民銀行推動的支付機構備付金逐步集中存管到至今的100%集中存管,現行的備付金管理辦法無法適用於當前的現狀,因此新的備付金管理辦法預計將在2020年秋季發布實施。
新備付金管理辦法,分別明確了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商業銀行的責任邊界,並對支付機構確保資金交易的準確性做了明確約束,給予了清算機構拒絕清算的權利,該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對支付行業造成巨大的深遠影響。具體詳細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一、支付行業走向法治體系
在早期發展期間,支付行業更多依賴人民銀行作為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當時的支付行業的發展情況制定,且並沒有通過法律協議明確相應的法定責任。
而通過對新備付金管理辦法對比發現,更強化了我國監管體系的整體性新增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同時明確了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商業銀行簽訂法律協議,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充分體現監管機構法治思想的先進性,將支付行業的監管往法制化的道路推進,切實保障了我國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避免支付機構捲款跑路等惡性事件而引發的受害群眾集中上訪以維護自身的合法訴求。
二、由監管檢查提升為互相監督
人民銀行作為監督機構,在新的備付金管理辦法中,充分體現了政府「放管服」的三字方針,將監督檢查的權利下放給清算機構,由清算機構每日接收結算指令時,稽查核驗支付機構的清算指令是否與原交易相符,即嚴格執行了交易的信息流與資金流的匹配校驗,充分發揮了清算機構的作為轉接清算機構的法定監督責任,且由於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斷直連的前期監管布局使得清算機構能夠完全掌握支付機構的原始交易信息,清算機構有充分的能力起到高效、準確的核驗作用。
人民銀行從前期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方式之外,增加支付產業鏈上的權責各方的互相監督和互相糾正,將確保支付指令的【可追溯性】修改為【可跟蹤稽核】,充分表達了監管機構對產業鏈的全局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面對錯綜複雜的環境下的監管智慧。
三、約束T0業務系統性風險
目前各家支付機構均有開展T0業務,且T0業務隨著近幾年的發展呈現井噴狀態,也帶來了例如先鋒支付利用T0業務資金通道發生備付金挪用的惡性事件。通過先鋒支付的案例分析可知,支付機構進行的T0一般採用備用金擔保或者抵質押方式,在商業銀行獲得低息的銀行授信額度,並基於商業銀行的授信額度提供給商業完成T0的資金放款清算,並以此獲得客戶T0業務的息差收入,對於支付機構而言,該筆收入規模十分可觀。
但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於支付機構的定義,支付機構僅為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資金轉移中介,並不具有付款人備付金的所有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支付機構無權使用備付金向商業銀行進行擔保或者抵質押。因此監管機構在新的備付金管理辦法中做了進一步明確,也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對於支付機構亂象清晰定位,直指本質以此降低T0業務快速發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四、強化基金、外匯備付金管理
在2018年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8〕114號)中對於支付機構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基金、外匯的特殊備付金帳戶僅做了簡單的描述,而在新的管理辦法中,對基金、外匯的特殊備付金帳戶開立數量、使用用途、資金清算要求做了細化。
明確了特殊備付金帳戶的資金的專款專用,並針對外匯交易又做了進一步的細分,分為跨境人民幣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將外匯資金收支方向進行分離管理,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對於特殊業務的備付金資金監管的嚴謹性,將支付機構針對特殊業務的資金出入也納入整個監管體系中,進一步將支付機構用於基金銷售、跨境人民幣支付、跨境外匯支付的資金透明化,既有利於我國跨境電商的長足發展,也有利於推進我國反洗錢體系和外匯管理體系的監管建設。
對於支付機構而言,在強化資金監管的同時,應更關注於自身的商戶服務能力,減少自身經營中的「灰色地帶」。
五、首次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方案
新的備付金管理辦法中,首次明確了支付機構的退出方案,補足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針對支付機構合法退出問題存在的缺失。目前我國內外部經濟環境十分複雜,200多家支付機構已經出現不少經營困難,而如何依法合規退出始終沒有管理辦法可依,也迫使一些支付機構選擇停業處理。
文中明確提到了按照規定提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對於客戶權益保障十分重視,與我國近幾年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一脈相承。目前我國金融准入的大門已經敞開,新備付金管理辦法針對加入我國支付行業領域境外機構具有很好的示範效應,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保護和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
六、提升監管時效,落實責任人
新備付金管理辦法中提到了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商業銀行備付金業務向監管機構報備的時效具體要求,相比現行的備付金管理辦法,相關時效要求做了一定的縮短。同時,監管機構明確支付機構各項業務落實責任人,並對支付機構和責任人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罰則,聲明在必要時引入專業的外部審計機構審計,體現了監管機構對於支付業務作為我國金融基礎的建設的重視程度,加強了各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的監管意識。
我國支付機構自2003年發展以來,支付機構的市場亂象不斷滋生,許多支付機構由於違法成本較低,導致了內部經營過程中對於監管合規的弱化。而新的備付金管理辦法通過明確具體罰則,明確落實責任人的管理責任,正是監管機構對於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警示和提醒。
七、總結
從備付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可以明顯看到監管機構監管法治體系化的決心,利用清算機構的金融科技能力,發揮清算機構在支付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媒介和資金媒介的特殊性實現充分有效的監督和糾正。
同時監管機構針對備付金管理既有對支付業務的全局性思考,也有針對細分業務的精細化管理,既有面向大眾的權益保障的關切也有對支付機構經營的警示,既有對支付業務亂象的本質定位也有對明確落實到責任人的精準施策,監管機構的監管智慧令人稱讚。
新備付金管理辦法或許打破了許多支付機構現有收入模式,但也給支付機構創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支付機構應回歸初心做好商戶服務和賦能,正如這句詩的所寫的一般,人間正道是滄桑。
作者簡介:曉夢,多年供職於金融機構,專注於研究金融監管政策及分析金融趨勢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