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初,東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富安中隊民警楊陳承網上巡查時,發現一牌照號為蘇E6的哈弗H6小型普通客車存在異常,經研判判定該車涉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東台市富安鎮境內將該車抓獲。
據車主石某(女,31歲,河南省人)反映,其真實車牌為豫AM,因正常工作生活在蘇州,起初是為了節省小區的停車費,遂在網上花120元購買了這副車牌,用於進出自己住的小區,後來發現並未被人查覺,便堂而皇之地使用這副號牌正常上路行駛,逃避交通監控的違法抓拍,不曾想最終還是被東台交警查獲。
目前石某因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已被東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3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提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交警蜀黍提醒: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同時,也提醒廣大駕駛人,一定要通過正規、合法手續取得機動車相關牌證,切不可心存僥倖、違法上路。
(來源:鹽城東台公安微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