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報道: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檢察院、江西省司法廳制定出台了《關於刑事案件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偵查人員等出庭作證實施辦法》,旨在通過明確出庭作證範圍、細化證言採信規則和完善約束保障機制等措施,提升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實效。
落實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是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對確保辦案質量、加強訴權保障、防範冤假錯案、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從出庭條件、法律後果、出庭程序等五個方面制定了30條具體舉措。《辦法》指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被害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等出庭。為查明案件事實、調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通知上述人員到庭。
針對實踐中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比例較低,影響刑事庭審實質化效果的情況,《辦法》規定了五類人員出庭作證範圍和程序,規定了人民法院認為五類人員有必要出庭作證的七種情形,如證人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案件事實存在較大矛盾且無法合理排除,或者明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的,應當出庭作證;明確了五類人員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如偵查人員經通知不出庭說明情況的,產生非法證據排除、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影響偵查人員業績考核等法律後果;制定了信息保護、隱蔽作證、禁止令、證人保護令和經濟補助等證人保護五大措施,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剛性。
來源:江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