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辦案筆記,劃重點

2019-10-08     招投標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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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目的在於在公平、公開、公正的機制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招投標的機制雖日益健全,但仍然有機可乘。其實圍標、串標儼然已成市場。一旦有招標信息發布,圍標、串標者應聲而動,能力弱者,能組織八九家,強者隨意可串聯起二三十家,靠此發家致富者多有。筆者根據自己辦理的串通投標案件,簡單談談自己的辦案體會。當然要聲明的是這些並非規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比例較大

串通投標罪屬於多人參加的犯罪。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在偵辦此類案件時,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往往會對其進行拘留、逮捕。但是,在串通投標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被取保候審,被拘留、逮捕的較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因為調查取證工作已經結束,對於被告人基本上也會取保候審。法院因考慮到後續順利開庭的問題,防止被告人不到庭情況的發生,部分法院會對涉案人員全部收押,開完庭後再對被告人取保,部分未取保的被告人則很大可能性會判處實刑。如果出現部分被告人脫逃的情形,法院一般會以裁定的形式中止對該被告人的審理,其餘則正常開庭審理。另外,串通投標案的被告人最後都要被判處罰金刑,公、檢、法在取保候審時往往要求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以方便後續直接劃扣。

二、口供是偵查機關突破的關鍵

參與串通投標的人員較多,成員之間的關係整體上看類似於等腰三角的形狀,大的等腰三角內又有多個獨立封閉的小等腰三角,關係是穩固的。居於塔尖是犯意的發起者。次一層級的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發起者往往與主犯彼此較了解,或者是經信任之人介紹加入。再次一個層級的便是受邀出賣資質的公司或個人,也是人數最多的一層,一般是從犯。串標人員均是經特定人介紹或與特定人認識了解而加入,相互之間未必認識,但因有特定關係人作為紐帶,彼此之間有一定的信任。當然,各個串聯之人也清楚,乾的畢竟是非法之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正是因為參與串標人員之間有如上關係,一般而言,串標人員之間發起、組織、實施圍標串標包括之後的利益分配一般都是以口頭的方式協議一致,少有紙面協議。有些串標人員之間關於出賣資質和賣標的款項都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避免形成銀行流水。所以,偵查機關在偵查此類案件時,只能從口供中找突破口。在筆者近期辦理的串通投標案件中,三本案卷,一本是招標文件(包括中標通知書等),其他兩本全是被告人的口供。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也是通過口供步步深挖。一般相互串通的兩個人之間關於串標事實、利益分配能夠對應,基本上就可以對二人串標的事實進行認定了。

三、無限額罰金判處標準未盡統一

刑法第223條規定,犯串通投標罪要並處或單處罰金,未對罰金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採取了無限額罰金的方式。那麼問題來了,無限額罰金判處的標準在哪裡呢?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罰金的判處由法院進行裁量。

通過檢索近年串通投標案件可以發現,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罰金的判處在標準上未盡統一。對於判處特定數額的罰金法院也不會說明理由和依據。比如:

(2017)贛0727刑初44號串標案,項目中標價為2066.574725萬元,賣標款309.9萬元,參與圍標的60家公司除去項目管理費每家分得4.4萬元,主犯判處的罰金45萬、40萬,從犯判處的罰金有15萬、20萬,25萬;

(2016)贛0105刑初10號串標案,項目中標價64154416.09元,被告人應某判處的罰金為2萬元;

(2015)渝刑初字第00208號串標案,項目中標價為5200萬元,被告人被判處的罰金為10萬元;

(2017)贛04刑終125號串標案,中標項目總金額993134323.6元,被告人王某判處的罰金為20萬元。

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否應在罰金數額上予以體現,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四、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亦能構成本罪

刑法規定,串通投標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招標人和投標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只有招標人和投標人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人不符合主體要件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也可構成串通投標罪。如(2015)東刑初字第578號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後,組織相關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損害國家的合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2015)大刑初字第176號判決認為被告人段某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關於招標人的規定,系實質意義上的招標人。采類似觀點的案例還有(2017)魯1428刑初111號、(2016)黑1202刑初284號等。甚至有部分把非招投標法意義上的居間介紹人也認定為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如(2015)懷洪刑初字第43號。

串通投標在此前比較少採用刑罰的方式來規制,很多職業圍標串標人員不以為然。但是,隨著招標程序的普遍適用,整治招投標市場亂象也是必然,部分地方甚至把職業串標人列為了掃黑除惡的對象。據南方周末報道,贛州市在2017、2018連續兩年發起了打擊串標圍標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行動,整個18年共立案161起,292人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因此,依法規範經營才是致富之路,否則雞飛蛋打,得不償失。

文章來源: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 陳鞏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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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YFg0sG0BMH2_cNUg1bq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