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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法律給予犯罪之人一個改過的機會,但總有人不珍惜此機會,不知悔改終被戴上手銬。
案 情 簡 介
日前,罪犯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嚴重違反緩刑監督管理規定,被尤溪縣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2018年10月29日,王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尤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王某本應在緩刑考驗期內好好改造,接受社區矯正,遵紀守法。
但王某卻不思悔改,對被害人洪某心懷怨恨,於2019年7月29日凌晨1時許,到被害人家中耍酒瘋鬧事,用刀威脅被害人家屬並砸壞財物,王某因此被尤溪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2019年8月8日,執行機關尤溪縣司法局提出撤銷對王某的緩刑的書面建議。
法 院 審 理
尤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尋釁滋事,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對王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八個月的裁定。
法 官 說 法
01 「緩刑」到底是啥意思?
緩刑,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02 哪些情形可能被撤銷緩刑?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來源:尤溪法院、平安三明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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