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褻女童被判2年不服上訴,法院的操作引起舒適

2019-12-19   新聞山西

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事發時常常沒有預兆、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需要社會各界時刻警惕。12月12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官微爆出一則公交車猥褻女童案,45歲的男子韓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沒想到,韓某拒不認罪,提起了上訴,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也同時以量刑畸輕提起抗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韓某當眾猥褻兒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去年夏天,韓某騎著電動車行至深圳某小學附近公交站台,他停放電動車後到站台候車。此時,10歲女童小華(化名)放學準備回家,也在這裡候車。

公交車到站,小華上車後,韓某緊跟著上車,假意人多擁擠緊貼小華的身體。觀察到周圍沒人注意,韓某抓住小華的左手壓在他下體上,持續數分鐘。之後,韓某鬆開小華的手,在某大廈站下車步行返回某小學公交站台附近,自己騎電動車離開。

一進家門,小華臉色煞白,雙手握拳舉在胸前,全身發抖。媽媽見狀趕緊詢問。

「寶貝,發生什麼事情了?」

「我在車上碰到一個變態,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雞雞……」

媽媽十分震驚立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將韓某抓獲歸案,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韓某提起公訴。

氣人的是,韓某在法庭上矢口否認自己猥褻兒童的事實。「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穩,本能地去拉她的手,扶著她站好。因為人多擁擠,我的身體才貼緊了她……」

但是,公交車視頻顯示,當時韓某身後並不擁擠,他身體卻向前傾斜,緊緊圍住小華,將她困在欄杆與他身體之間。

2019年1月,法院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拒不認罪的韓某上訴了。他沒想到的是,寶安區檢察院此時也不滿判決,提起抗訴。

原來,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韓某在公共場所猥褻幼女,酌情從重處罰,但他的行為具有隱蔽性,不宜認定為「當眾」。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卻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2013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比照強制猥褻罪從重處罰,可見我國刑法對兒童的隱私權的保護是高於普通的猥褻犯罪的,而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更需要從重打擊。

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2019年4月,二審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近日改判韓某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深圳晚報(ID:szwb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