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蔡少尉

2019-08-08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31****62X4)、蔡少尉(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6****1515):

本院受理原告溫州禾成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蔡少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243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補充證據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溫州禾成工貿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2.被告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蔡少尉立即向原告返還租金人民幣300000元以及繼續退還剩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3.被告石獅潤泰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蔡少尉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實際返還全部租金及剩餘押金之日止以未返還的租金人民幣300000元和未退還的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的總和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4.兩被告承擔原告維權支出的民事仲裁申請費用人民幣33128元、民事仲裁律師代理費16000元;5.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2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聯繫人:莊英材

聯繫電話:0595-886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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