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征地拆遷這件事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關係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通觀拆遷的各個環節,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步,有些人通過簽訂協議得到了非常滿意的補償,而有些人因為沒有經驗又不夠謹慎,既失去了房子,還只得到了很少的拆遷補償款。其實在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隱藏著很多我們容易忽視的陷阱。究竟應該怎樣簽訂補償協議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怎樣識別拆遷過程中隱藏的這些陷阱呢,在明律師就為大家做一些梳理和建議:
這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徵收方很常用的一種手段。欺詐方法比如一些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常常給予被拆遷人虛假的承諾,之後又不履行。脅迫的方式也多種多樣,諸如砸窗戶、砸門,人身恐嚇甚至直接使用暴力的情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很多拆遷戶迫於對方背景強大和擔心打擊報復,不得已而接受不平等的條件,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
這種協議實際上屬於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行為在發生時往往讓人沒有防備,來不及收集證據,又沒有人證明,為後期的舉證帶來很大困難。所以在這裡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協議時,儘量要選擇在家中,不要在隱蔽偏避的地點,並且要找一些見證人在場,做好錄音錄像等措施,盡最大努力為自己保存證據,為維權做好準備。
在徵收補償過程中,空白協議是另一類經常出現的補償陷阱。很多被徵收人都是平生第一次經歷拆遷這種事情,之前沒有任何經驗,對拆遷補償的流程也不太了解,很容易就被徵收方牽著鼻子走,被對方令人心動的口頭承諾或「別人都是這樣簽的,政府的流程你不懂」這類的話所矇騙,在留有橫線、空格未明確填寫內容的「空白」協議上籤了字。要知道,這些連合同的主要法定內容都不具備的空白合同,回去徵收方可是想怎麼填就怎麼填,被徵收人等於把自己的命運完全交給了別人。結果經常是協議被拿走後,實際給出的條件與口頭承諾時相差甚遠,拆遷戶拿到最終的協議時,方才恍然大悟,後悔不及。到這時,即使依靠法律手段也很難有多少勝算,因為你很難證明協議在被拿走時仍處於空白狀態。所以,奉勸大家,千萬千萬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一定要把合同的主要條款都寫清楚,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裡,在明律師也為大家介紹一下拆遷補償協議中關係到補償權益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供大家簽訂協議時做一個參考: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應當是以房屋徵收部門的名義來與被拆遷人簽訂,除此之外的任何主體都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所以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拆遷指揮部、街道辦、村委會之類的機構都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這些機構一旦拆遷結束有可能解散,也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一級政府」,更不用說以後來履行協議了。一旦之後的履行出現問題,被拆遷人想維權可能都會找不到該告誰,使自己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所以大家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和你簽訂協議的是誰,確定是上述所說的合法主體才可以放心簽字。
拆遷補償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而在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缺少了違約責任,前面協議約定的再好,最後不履行如果沒有任何方式可以制約他,這樣的協議也只能變為一紙空文。
因此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就違約責任條款與拆遷方協商一致,做到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具體來說,在涉及拆遷戶重要利益方面,比如安置房交付時間、安置房能否如期辦理產權證等,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並約定好具體履行的程序和細節。此外,違約金的設立也可以給予我們一定的保障,在拆遷補償協議內約定違約金數額條款和賠償損失責任條款,都可以給將來的履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徐曉倩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作為拆遷補償中居於弱勢的一方,大家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思慮周全,提前做好各種準備保護好自己。在簽訂補償協議這樣重要的環節,千萬不要心急草率,必要時也可以尋求專業的律師的幫助,利用好法律的手段為自己爭取一個滿意的補償。而一旦協議簽訂,整個徵收補償便基本上蓋棺定論,故簽約須謹慎,絕不是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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