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政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姜剛、林清祺

2019-07-01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霍爾果斯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04230615326R)、姜剛(公民身份號碼:6541231982****3272)、林清祺(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9****1530):

本院受理原告林友山、林建成與被告霍爾果斯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姜剛、林清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197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林友山、林建成請求判令:一、霍爾果斯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姜剛、林清祺立即償還林友山、林建成借款149萬元,並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二、霍爾果斯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姜剛、林清祺承擔本案的受理費、公告費等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5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辦法官:郭清漂 書記員:張燦煌

聯繫電話: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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