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區人民法院對一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某公司,作出判決賠償10倍的賠償金。
2016年7月,盧女士在一家A網店購買了1盒由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生產的羅布麻茶,成交價是349元。6天後,盧女士確認收到貨物。但是盧女士在檢查商品外包裝時發現,該產品外包裝註明品名為羅布麻茶,主要成分卻是羅布麻葉。根據相關規定,羅布麻葉作為保健品原料不得用在羅布麻茶中。盧女士在檢查該產品外包裝時還注意到,這盒羅布麻茶上並無生產許可證信息。
盧女士認為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作為一家旅遊公司,無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銷售羅布麻茶,並且將不能用於食品原料的羅布麻葉生產銷售。而淘寶公司作為網絡平台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於入駐商戶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負有審查義務。故本次事件中淘寶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於是,盧女士將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和浙江淘寶公司訴至永定法院,請求判令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賠償貨款349元;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和浙江淘寶公司連帶賠償349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舉證證明其購買「羅布麻茶」的事實,以及該「羅布麻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而被告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作為該食品的生產者應當對食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意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購物款是銷售者A網店收取,原告盧女士請求被告「退還」貨款不妥,但可以要求生產者賠償。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賠償貨款349元及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浙江淘寶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因為盧女士沒有向賣家提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要求,也未通過淘寶公司為用戶設置的維權渠道維權。而被告浙江淘寶公司在訴訟期間能夠提供銷售者A網店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盧女士沒有舉證證明浙江淘寶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相關證據,因此,盧女士訴請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退還貨款及負連帶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而被告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生產的羅布麻茶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該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墾利縣某旅遊開發公司賠償原告盧女士購物款349元,並支付盧女士賠償金3490元;駁回原告盧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建議選擇信譽較好的商家,並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記錄、聊天記錄、購物發票、快遞單據、保修卡等相關證據材料。消費者除了應仔細了解賣家信用、商品屬性以及買家評價等信息外,還應留意網購平台上的相關條款規定,提高防範意識,警惕消費陷阱。
(通訊員 陳立烽 藍秀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