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解紛機制與網際網路+時代在訴調銜接領域發生碰撞

2019-12-20   朔城區法院

圖為分層遞進漏斗式解紛模式。張丹青 製圖

圖為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ODR運行情況。張丹青 製圖

「網際網路+」時代,大數據衝擊著原有的社會結構、生產生活方式、商業模式等社會各層級,滲透進方方面面。在多方利益的衝突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矛盾糾紛類型更具有開放性特徵,ODR機制開始運用於與網絡交易有關的網絡支付糾紛、網際網路小額借貸糾紛等「新奇特」糾紛。隨著時代的發展,ODR機制的運行還涉及以下幾種糾紛:訴訟請求僅有金錢類的民事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即性質為侵權類的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等智慧財產權糾紛;虛擬世界糾紛即利用網絡技術解決優勢明顯的糾紛;「灰色」糾紛即當事人不願暴露身份、不願面對面交鋒的家事糾紛、相鄰糾紛、隱私糾紛等。

ODR機制孵化史

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從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化而來,是除了訴訟之外的各種解決爭議的方法的統稱,因電子商務的不斷發達而擴散到網際網路維度,翻譯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民眾以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新型工具為載體,將爭議提交網上糾紛解決機構,亦通過在線的方式得到調解或裁決。簡言之,ODR系由ADR與網際網路科技的結合得以衍生孵化。

美國是ODR起源國。ODR源自於美國1996年的三個試驗性的方案,分別是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UMOMP)(以解決美國馬里蘭州家事糾紛以及醫療保健糾紛為主);The Virtual Magist rate(VM)(側重在線仲裁);及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 Office(OOO)(側重解決eBay、up Sale等網上拍賣的爭議)。

ODR機制價值定位

(一)ODR的漏斗功能效應解紛(Disputes)

ODR是資源與優勢的集大成者,通過在線諮詢、在線評估、在線仲裁、在線訴訟五大功能彼此銜接,互相聯通,使矛盾糾紛化解像漏斗一樣經過層層篩選,將部分化解成功可能性大的過濾至非訴訟調解方式化解,將適合訴訟外解決的糾紛分流至法院系統外部的解紛機構力量化解,其他案件需要通過法院解決的按照訴前調解、繁簡分流、速裁等方式化解,僅剩小部分疑難案件將進入普通審判程序,由法院居中裁判。漏斗形的ODR解紛機制採取「關口前移,力量下沉」的方式,在前端就解決大量問題,減少進入法院的案件量,大大減輕了法官的壓力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擾,有利於實現矛盾糾紛的良性化解即漏斗模式,以實現資源集約、糾紛集約、成果集約,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是傳統解紛模式無可代替的。

(二)ODR平台特性

創新性。扭轉了人們「有問題找政府、有矛盾找法院」的思維慣性,傳達了「新型矛盾由新機制解決」「專業問題由專業人士解決」「線上問題在線解決」的新理念,實現了政府搭台、網絡主導、科技擔角的有效治理效果。

一站式。平台服務功能,彼此銜接,互相聯通。僅用一個帳戶,便可根據不同需求,對號入座,選擇不同功能區塊,多功能集合在統一平台,對民眾司法需求全面覆蓋。

智能化。平台自動搜索資源庫,利用多維度可視技術,以動態視圖實時監測描繪數據全貌,以全自動資源排列和實時數據處理技術,智能分類和導流用戶需求,智能化分配和調度對應資源,實現糾紛精準化治理。

開放式。平台以一個中心點,輻射納入司法、仲裁、行政、行業、人民、律師、公證等全方位的解紛資源,組成一個開放的多元小宇宙,海納百川,應對各類新型糾紛。

權威性。平台由政府搭建、監管,對各類解紛資源進行認證、規範,對各類數據進行加密存儲、分類統計、綜合運用,具有較強的權威性。

(三)ODR平台構建之戰略意義

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的推進。根據社會治理體系不同層級的治理需求,系統提煉後台大數據,建立數據程序化處理流程,重點攻克風險預警模型、解紛資源整合及糾紛解決機制三大區塊,為社會的多元化綜合治理,提供數據與技術的雙重支撐,增強社會資源配置的現代化,維持社會矛盾化解的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推進。ODR的諸多優勢,也越來越被國際社會所推崇。

巧用社會力量,整合各界資源。平台通過對專業、非專業,官方、民間、國內、國際等各界資源的融會貫通,優化資源配置及共享,實現資源、人才的跨區域、跨界限共建,有利於撬動尚未被利用的社會力量,發揮司法調解與其他社會各界調解資源的共能共效。

促進矛盾多元化解雙效提升。平台根據用戶根據需求,智能分流前端糾紛諮詢類別,通過同類型司法判決和調解大數據推送、比對,平衡糾紛主體的心理和法律預期,提升調解效果。同時網際網路的辦公便利和時間碎片的特點,利用司法裁判的碎片化處理,提升裁判效率。通過以上兩方面進行調解效率的和效果的雙重提升。

搭建普通民眾實現正義的快捷橋樑。線下訴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高成本使得普通百姓大多感覺自己打不起官司,而平台以低廉成本,只需要一台電腦,或者一部智慧型手機等上網工具,就可以實現無需出門,動動手指就能化解需求,有利於基層普通民眾更快捷、更高效、更低成本地接近正義。

民間自治機制的百花齊放。由於資源的匱乏,目前國內缺乏民間自發的糾紛化解機制,而平台內專業、開放的社會共享資源可以激活大量的民間資源,在統一的機制內根據不同社會埠成立各自的專業領域自治機構,形成自治機構百花齊放的普遍現象,提升解紛主體解紛信心的系統建設。

社會民營經濟綠色生態發展。對民營企業而言,資本的流動暢通可以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從司法角度看,平台高效、便捷的解紛方式從側面降低了企業的運作成本,從客服、企業法律顧問、聘請律師到解決糾紛的周期,都極大的降低民營企業在司法分支的經濟投入,從更遠的視野來看,調解優先的平台運作流程可以提升企業的誠信體系,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公平的運營環境,也有利於企業吸引國內外的優良投資者。

全球視域下ODR構建之實務論證

(一)他山之石:ODR機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

美國於2010年2月向美洲國家組織提交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即《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糾紛的電子解決草案(示範法/合作框架)》,意在建立跨國ODR國際規則。經過多年發展,經過美歐亞三點支撐的局面後,日本和韓國後來者居上。隨著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ODR的應用已呈排山倒海之勢無法抵擋。

美國Cybersettle 、eBay。Cybersettle提供「盲目投標」服務,活躍於美國市場。eBay是美國最大的商品在線交易網,每年通過在線平台解決的糾紛大約有6千餘萬件。

英國Nominet域名註冊公司、Resolver。Nominet自1996年始解決以.uk為後綴的域名註冊法事項,自2014年起解決以.cymru為後綴和以.wales為後綴的域名註冊事項。Resolver通過網際網路服務方式,解決網際網路消費者和線下消費者與經銷商和一線零售商的糾紛。

德國Online Schlichter。2009年始,其資金來源於司法部和德國六個地區的消費者保護中心,中心日常運營由消費者負責運營。主要提供B2C線上交易和其餘各類線下買賣線上爭議調解服務。

(二)就地取材:ODR機制之於司法系統

當世界ODR的發展不再僅僅滿足於電子商務領域的需求時,司法系統開始將ODR與ADR融合,發揮兩者多元、權威、共存的特性,聯通在線調解平台和在線法院平台,一統管理系統,打造360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糾紛解決體系,使正義不再遲到。

美國MODRIA。美國MODRIA衍生於EBAY和PAYPAL的ODR部門,其提供一個以雲計算為基礎的平台,政府和民間機構均可以在這個平台上建立專業的解紛機制而無需另立門戶,無需另行投入資金和資源,更無需花費大量精力研發技術。MODRIA獲得了信息安全ISO27001認證,得益於MODRIA的程序和技術,每年為美國仲裁委、荷蘭法援中心、各大知名企業等用戶解決了幾十萬件風險矛盾糾紛。

荷蘭Rechtwijzer 2.0。開發者為海牙國際法協會,由本國司法與安全部提供服務。通過對訴求的初級診斷,提煉爭議核心矛盾,交由系統背對背協商,最終在線上終結案件的機制。

英國在線法院。2020年4月,英國曆時多年完成了這項司改項目重大事項之一,它以「數字化輔助」方法保護當事人訴權,提升他們的用戶體驗。所有低於25000英鎊的錢債索賠案件都必須納入在線法院審理範圍,從互動式自動化的案件分流程序至調停程序,最後進入裁判程序。

目前,我國ODR的構建還存在以下實踐困境:起步遲,平台少;人員業務能力弱;法制不健全,保障機制未就位;對平台認同度低,推廣宣傳不夠系統;地區發展不均衡。

我國ODR構建的進路探索

(一)與時俱進,以先進理念引領解紛實踐

未來發展大勢是依靠網際網路信息技術一日千里的發展,社會各界不斷將目光聚焦於在線糾紛解決方式。一是ODR的推進需多方協同,由各級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共同發力,推進在線化、集成化、平台化、升級化的平台。同時,以先進的理念和案例改變社會公眾的認知,引導人民解決爭端由訴訟方式向多元糾紛化解轉變,由線下解決方式向線上解決方式轉變。二是加強社會信任感,推動主流媒體、機關企業、街道社區等主體齊頭並進助力宣傳工作,填補因典型詐騙、網絡欺詐造成的社會不信任感。

(二)自上而下,健全在線訴訟規則

優化程序設計,建立以程序公正為第一位的ODR程序規則。設計出一套調解員中立、當事人充分陳述的科學程序,同時明確當事人的處分權作為程序公正的補充,以看得見的正義助力看不見的正義的實現。大力推進以電子送達為主,實體手段為輔的送達方式,明確在線送達的法律效力,保障在線傳輸的安全性能。

建立ODR調解員中立地位保障機制。公開調解員的專長、工作經歷及培訓經歷,採取ODR系統隨機選取及當事人合一選擇方式選擇適合糾紛解決的調解人員。若存在不公正、不稱職的情形,則啟動「彈劾程序」更換調解員。

建立評價體系,擴充完善專業化人才隊伍。以專業優勢著稱的ODR,必須建立起選拔培訓機制,篩選出專業技術特長、網絡技術背景強、解紛能力強的調解員,並通過考試培訓取得相應的調解員資質證書,以公開促成效,以評價促熱情,建立考評機制打造一支服務全國的跨界融合專業解紛團隊。

(三)內外聯合,構建訴調對接長效機制

首先,整合資源,共享數據,搭建全國統一的在線糾紛化解平台。共享化、社會化是在線糾紛解決的最大亮點,非法律資源與法律資源、非官方資源與官方資源互相聯通、合理配置、共享資源均可通過在ODR實現:

一是積極發揮民間資源的力量。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化解渠道,充分發揮律師調解、人民調解、社會學者及志願者、行政組織調解等社會力量參與糾紛化解。

二是調動企業和獨立第三方的解紛積極性。企業和第三方也要積極融入「網際網路+」的改革浪潮,自覺融入這場與生活息息相關的革命洪流之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如淘寶自主研發大眾評審團模式解紛,新浪利用微博社區調解平台解紛,均發揮解紛作用。

三是藉助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優勢,把更多法院建成「智慧法院」。「網際網路+」為在線解決糾紛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為例,利用網際網路優勢解決了大量的糾紛, 截至2019年4月30日,平台註冊用戶數 784476 人次,調解員註冊數 43159,諮詢師數量 1445。調解案件申請總數470840件(用戶申請調解案件數 25927件,用戶申請率5.51%件,機構登記案件總數 444913件)訴前登記案件數15252件,基層單位登記數 292387件,調解成功案件總數 418957件,結案數 464926件,調解成功率90.11% ,申請評估案件數 2342件(評估報告數1459件),仲裁案件數128件,訴訟652件,申請司法確認案件16027件。其他法院也在積極推進電子法院的建設,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實現司法領域內「最多跑一次改革」向「一次不用跑」轉變。

四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台。實現異地網上化解糾紛是未來發展的方向,其不受限於地域。目前我國已經逐步開展電子法院及網際網路智能化平台的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現存的平台設計思路、要素模塊、救濟通達等各自為政並不統一,有不同的側重點。比如浙江由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針對網際網路糾紛成立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以法院為主導力量的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可以處理大量簡單小額糾紛。而江蘇在實踐的過程中側重法院內部智能化建設的要求,對庭審輔助系統進行開發運用,從源頭上減少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輔助人員的壓力。筆者認為,我國接下來應當逐步吸收目前已有的版本以智慧法院建設為出發點,著力提升法院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能力,搭建系統集成全國統一的平台,再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接口和插件對不同地區予以調整,保證實踐的多樣性和司法平台的統一性相一致。

其次,外聯各方力量,加強對外銜接。加強與司法局、婦聯、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等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等合作,制定雙邊規則,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從制度上規範訴調對接工作的具體實施,打造多元化、立體化的調解方式和調解主體,推動仲裁與訴訟程序、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及其他非訴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長效銜接。

第三,巧借外力,打造立體高效團隊:

特邀調解從個體化向組織化發展。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建立規範、多元、中立、勝任的非訴解紛方式,主要發力點在於調解員隊伍的建設。法院在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基礎上還應組建設計婚姻家事、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多樣化、全面化的調解中心,與其展開對接引導其規範化、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調解隊伍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以培訓促專業能力大提升,實現粗放型向精細化調解隊伍的轉變,組織人員技能培訓,定期開展培訓會及大講堂,邀請專家學者及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開壇授課,提升調解的精細化,同時注重對人員的分類,制定調解員管理守則規範工作內容。

第四,創新模式,推動矛盾多元化解:

「網際網路+」合作調解是趨勢。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需要法院在建設ODR的同時運用網際網路工具與微軟、新浪等平台合作,以達到調解系統的更新換代。發現新型網際網路潛藏風險,即發送司法建議督促改進,與企業主動積極溝通,充分發揮糾紛解決後端(即調解、審判)對糾紛前端(即糾紛的預防)的反哺作用。

「網際網路+」審判是必然。實現網絡支付糾紛類案件立案、受理、送達、開庭、舉證全流程在線需要逐步推動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的建立。利用網上法庭系統從相關電商平台上提取證據,達成自動生成相關證據清單的目的;同時智能推送裁判結果供承辦法官參考。同時可根據結構化的訴訟數據,按照相應的邏輯算法自動生成法律文書,使得快捷、高效地處理電子商務糾紛,實現足不出戶就可以解決矛盾。

深挖已建成四大公開平台的巨大社會效應。我國目前已經建成四大信息公開平台分別是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及執行信息公開,接下來將加大力度推動四大平台的發展,發揮四大平台組合拳的幾何效應,助力中國法院系統成為全球範圍內首屈一指的司法公開大平台,實現全國各級法院立案、審判、案件查詢、執行信息查詢為一體的全公開。

提高法院內部審判管理平台的管理效率。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推進「智審系統」、智能電子卷宗隨案生成、裁判文書電子送達等改革措施,加大力度解決送達難問題 。推進法院辦公內網、涉密文件的處理,推進平台實現專網全部連通、數據全面覆蓋、數據實時更新和互聯互通,實現辦案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辦公更加方便快捷。

拓展法院外部審判服務網的發展領域。訴訟服務網的拓展、12368司法服務熱線的全方面覆蓋、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的及時更新和移動微法院的深度應用,為法院掌握審判動態、研究類案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平台和空間。

(四)司法與科技的跨界,助跑深度融合

依靠科學技術的智慧法院建設是一項全新的高難度的工程,其最鮮明的特點就是深度跨界融合司法及網絡技術。這項工程不是簡單的「購買技術」,也不是單純的向內引進技術人才,其更深乘次的跨界是在進行頂層設計時將法官、司法輔助人員、法官助理,包括既懂技術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聚集一堂,組建科研團隊,形成乘積效應,形成司法和科技的跨界「強強聯合」。

加強對司法大數據的管理,獲取準確的數據。實現全國法院信息匯聚、提升審判質效關鍵之處在於精準化、標準化管理數據。眾所周知,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難以保障,不準確的數據統計可能會誤導審判工作的有序開展或者審判管理系統的預判、統計及部署,更有甚者會引發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造成人民群眾的誤解。

加強對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挖掘數據的使用價值。對海量的數據沒有分析、整理、分類和研究,這些數據就是一盤散沙,沒有任何使用價值。我們需要對大數據進行標註,進行分類,進行解構,進行分析。只有做好這個浩大的基礎工程,才能為後面的統一裁判尺度,促進類案同判和量刑規範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基礎數據。

加強對司法大數據的應用,建立系統分析模塊。司法大數據應用的重要價值就是針對大數據,通過科學的方式方法挖掘、分析、應用數據,及時提出對法院有益的司法建議,為司法政策提供依據。同時通過不同類別的數據建立不同模塊設計,推動審判系統、執行系統、司法行政系統等組合發揮系統的最大效益。

加強對大數據的預測,參與社會治理的系統工程。以全球為視角,可以發現在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形成良好互動的國家都呈現出一種「金字塔」式的結構,但在我國現有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里存在功能性障礙,導致法院受理案件大量增多、其他糾紛解決模式難以發揮其效用等問題。原因主要有:一方面,立案審查制向立案登記制轉變,人民法院收案數量明顯增多,案多人少已經成為各個法院審理案件的最大掣肘。自2015年至今,浙江法院收案數量呈快速增長態勢,各地區、各基層法院間收案增幅差異較明顯。2018年全年新收各類案件176.8萬件,辦結179.3萬件,同比分別上升3.4%和7.5%,收結案均位居全國第三位。

通過大數據分析各類矛盾糾紛的始發原因、聚集地域、多發人群等,可以起到從源頭預防糾紛,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作用。因此構建上端預防糾紛、節源分流、中端分層過濾、底端精準審判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漏斗式」模式,或許是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重要內容。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時代,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技術安全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公民個人安全的重要性毋庸諱言。世界範圍內,網絡安全威脅和風險日益突出,侵犯個人隱私、侵犯智慧財產權、網絡犯罪常常發生,網絡監聽、網絡攻擊、網絡恐怖主義活動等成為全球公害。針對法院審判工作而言,筆者認為,須把握好司法公開與審判秘密之間的關係,外網公開與內網公開的界限,平衡好公開透明與保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的關係問題。我們只有守護好「安全」這條底線,才能確保「智慧法院」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