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宣判首例涉偽劣口罩公益訴訟案

2020-04-01   朔城區法院

3月31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在線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由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浙江省審理的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1月24日,蔡某經姚某介紹,在明知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及生產廠家信息的情況下,購買普通防塵口罩,並向他人出售,姚某從中獲取「好處費」。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9550個,銷售金額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購買普通防塵口罩,並向他人出售。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28400個,銷售金額為198100元。

經查,前述口罩已被銷往湖北、廣東、浙江等全國21個省市,用於物資捐贈、藥店超市銷售、單位保障、民眾自用等。

經鑑定,上述宣稱具有病毒防護功能的口罩,實測過濾效率分別為6.5%、20.1%、8.7%,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對具有防護功能口罩應達到的過濾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護功能。

餘杭檢察院據此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發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銷售商品、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並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明知其銷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護標準,仍以虛假宣傳方式對外宣傳其口罩達到N95口罩防護標準,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00元;兩被告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發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

上述賠償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餘杭檢察院代領後,轉交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