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曉明、錢昌法被起訴!

2020-04-08     杭州檢察

富陽區檢察院依法對

淳安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原主任胡曉明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1日,淳安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胡曉明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由富陽區檢察院向富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富陽區檢察院指控:

1.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03年以來,被告人胡曉明在擔任淳安縣公安局汾口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汾口派出所所長、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等職務期間,明知以鮑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履行監管、查禁職責,多次非法收受鮑某某好處,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提供便利條件,並幫助鮑某某等人在淳安縣轄區內承接工程,獲取非法利益。

2.受賄罪。200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胡曉明利用擔任淳安縣臨岐鎮黨委委員、臨岐派出所所長、汾口鎮黨委委員、汾口派出所所長、淳安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淳安縣紀委常委、淳安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富陽區檢察院依法對

淳安千島湖旅遊度假區發展有限公司

原董事長錢昌法提起公訴

2020年4月7日,淳安千島湖旅遊度假區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錢昌法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由富陽區檢察院向富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富陽區檢察院指控:

1.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錢昌法在擔任淳安千島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建設科副科長、科長、拆遷辦主任等職務期間,多次非法收受鮑某某好處,明知以鮑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工程施工中虛增工程量騙取國家資金,仍利用職權提供幫助。

2.受賄罪。2008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錢昌法利用擔任淳安千島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建設科工作人員、副科長、科長、拆遷辦主任、淳安千島湖旅遊度假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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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Mx5rW3EBfwtFQPkd4GK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