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共:6087 字 1 圖 預計閱讀時間:16 分鐘
記者今天(9月19日)從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自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開展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行動成員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十三部委《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方案》、《關於認真做好「百日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和會議精神的要求,繼續保持「保健」市場整治高壓,延續聯合治理工作機制,積極構建長效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
據統計,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動執法人員15萬餘人次,檢查社區、公園、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9678處,檢查賓館、酒店等重點場所12366處,檢查「保健」類店鋪26553家,檢查旅遊景區、農村場鎮、農村集市、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7840處,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1936次,立案查處各類「保健」市場違法案件1781件,結案1222件,涉案貨值1.4億元,移送司法機關案件50起。
今天,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布了新一批聯合整治「保健」市場相關典型案例。該局價監競爭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各地還將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辦案力度,加強部門協同和執法聯動,保持對違法者、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和抵制的高壓態勢。
相關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杭州查處杭州興世亞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起,杭州興世亞科技有限公司在臨安農村地區通過員工輪流口頭宣講或播放電腦內的PPT圖片等形式,對前來免費體驗產品的中老年人進行「百世樂」高電位治療的推銷。當事人在宣傳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 , 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達到98.86%」等內容,同時宣傳「百世樂」高電位治療儀具有調解自律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和免疫系統防治各類慢性病等功能,並宣稱產品適用人群為:失眠、神經衰弱、高血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人群,在經營場所內懸掛多個感謝錦旗。經查:百世樂治療儀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該產品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經核准的適用範圍僅為:對失眠、頭痛、頸肩痛、腰痛、關節痛及便秘症有輔助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向消費者宣講該產品的功能時,超出產品註冊證核定的適用範圍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杭州臨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20萬元。
案例二
杭州查處杭州億健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違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現場經營場所面積約200平方米,設置有三間辦公室和一個大廳。經調查,當事人預先將會銷活動宣傳單頁通過街頭髮放、報箱投遞等方式進行宣傳,該宣傳單只是單純的介紹贈送產品活動,包括大米、雞蛋、洗衣液、手錶、鞋等,並不涉及其所經營產品的介紹。該宣傳單預留了當事人的聯繫方式,消費者收到宣傳資料主動聯繫當事人後,方告知其具體領取時間及地址。待消費者上門領取大米、雞蛋等商品後,當事人會以開展講座的方式介紹其所經營的產品,現場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現身說法等方式,把該公司銷售的僅為免疫調節、抗疲勞的「蟲草菌絲體片」誇大宣傳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緩解高血壓、心腦血管的疾病、心臟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療作用,而且還能對「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36萬元。
案例三
寧波查處九百歲(寧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自2017年6月起經銷「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和「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三種產品,銷售中宣稱:「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是目前國內唯一的高濃縮液態靈芝產品,所含靈芝有效成分分別高達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腫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護心血管系統、抗神經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等作用。「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以長白山靈芝濃縮液為主要原料,根據靈芝世家祖傳秘方精製而成的養肝、護肝保健食品。」、「保護肝臟細胞,減少肝臟小葉中心空洞化及細胞壞死,提高肝臟活力;加快排除肝臟中的毒素,修復受損肝細胞;加速肝臟細胞的再生;促進膽汁的分泌和流動,促進脂肪的消化,預防脂肪積聚於肝;抗氧化,增加體內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經查:當事人所售的「福芝靈」飲品和「祥芝靈」飲品實系涼茶類普通飲料,主要原料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產品不含靈芝成分。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寧波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萬元。
案例四
湖州德清查處郵購「同仁堂」假藥案
基本案情:
德清縣局受理董某某關於「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的諮詢,經調查,董某某通過電話郵購方式購進 「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標示批准文號:國藥准字Z20080441,生產企業: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國藥准字Z20080441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取得的藥品批准文號,從藥品名稱、包裝、說明書內容等方面幾乎未發現異常,但藥品的包裝相對粗糙,產品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經檢測及協查,上述藥品檢出化學藥品「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生產。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了解到新市鎮範圍內服用上述止渴養陰膠囊藥品的受害者達20餘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齡較大,深受糖尿病困擾,服用該藥品的時間較長,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專案組在天門市某民居將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獲,現場查獲生產假藥的模具、少量樣品和原料進貨帳。在本案涉案假藥包括「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同仁堂山菊降壓膠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膠囊」及「克銀丸」等,涉案金額達200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19年9月,德清縣人民法院對甘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款20萬元。
案例五
湖州查處浙江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浙江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朱氏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由朱氏藥業公司提供配方生產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一類醫療器械)。公司通過發展經銷商成為董事、全國總代理級別,由其再發展人員成為省、市、縣級別經銷商,被發展的省級、市級、縣級達到全國總代級別,在全國總代級別內形成三層(一線二線三線)上線關係,上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下線報酬。至被查獲當日,當事人發展董事級別經銷商二十餘人,全國總代經銷商四百餘人,省級、市級、縣級代理商一千餘人,通過該模式銷售百得吉奧筋骨冷敷凝膠產品貨款達1000餘萬元。另當事人所售「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在醫療器械備案時的預期用途為「用於筋骨不適引起的頸椎病、肩周炎、關節炎、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腰肌勞損、肌肉拉傷、風濕類風濕等症狀的降溫。僅用於閉合性軟組織。」,而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多處掛板宣傳百得吉奧筋骨冷敷凝膠為公元前194年流傳至今的古方,經現代工藝萃取改良升級而得,產品老少皆宜,公司牆壁上張貼有標語「調理疼痛首選品牌」。該公司的兩個微信公眾號「匯康科技」、「百得吉奧」對其銷售的「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功效宣稱為「90%失眠症狀改善率 99%頸椎病改善率 82%亞健康改善率 89%關節病痛改善率 90%女性宮寒改善率 」、「頸椎病--塗抹吉娃讓頸部溫暖,適當按摩疏通;風寒感冒--老人兒童都可使用,全背塗抹,排寒效果極佳;痛經--止痛效果極佳,有助於排除經血;胃炎腸炎--針對拉肚子,急性疼痛;失眠頭痛--塗頭部穴位並指腹按摩頭部;宮寒--睡前可塗於腳步腹部腰部和臀部;濕疹--塗於患處,每天至少3次以上;疏通胸部--緩解疼痛,預防增生結節;調節內分泌:每天塗抹腰腹部位,調理婦科白帶,預防子宮肌瘤。」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湖州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70萬元。
案例六
嘉興查處王某英微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王某英通過微信向其推銷一款售價高達298元/盒的「固體飲料」食品並暗示該食品具有壯陽功能,舉報人在購買後因通過網絡查詢懷疑該產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舉報救助。經海鹽縣局對舉報人提供的樣品進行初檢發現該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藥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檢查,現場查扣當事人王某英通過微信銷售的「南黔本草 人參牡蠣固體飲料」食品27盒。經送檢測機構檢測,該批「南黔本草 人參牡蠣固體飲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藥物成分,被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進展: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因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涉嫌犯罪,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七
嘉興桐鄉市查處桐鄉東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為了吸引患者就醫,在其自設網站上稱其為「桐鄉東方醫院-桐鄉市技術領先醫院」、「桐鄉東方醫院是桐鄉市專業診療的開創者和領跑者」,誤導患者以為其醫院在軟硬體上超過市同類醫院;在無法提供事實依據證明的情況下,稱其醫院xx副主任醫師為 「國內首批宮腔鏡臨床應用專家」、「97年開始,參與國家首批宮腔鏡臨床應用培訓,成為國內首批宮腔鏡臨床應用專家」,在醫院醫師的資歷上誤導患者;在無切實臨床數據證明及實際統計的情況下,宣稱其醫院的處女膜修復術「高仿無痕:韓式處女膜修復術巧妙利用自有的殘存處女膜進行修補,使其恢復到破裂前的狀態,而不是採用人造的處女膜進行替代,仿真度更高。成功率高,經9812例臨床經驗驗證,韓式處女膜修復術成功率在98%以上,術後見紅率達到99.7%。」,誤導患者以為其醫院已經實施過9812例處女膜修復術,修復成功率高達98%以上,能恢復到破裂前的狀態。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對其醫院、醫師及處女膜修復術等方面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嘉興桐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1萬元。
案例八
金華開發區查處微商銷售食品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金華市梨大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廣州顏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顏如玉系列產品最高級別代理商,主要通過微商渠道銷售產品,運營有多個微信號,新浪微博粉絲超百萬。為了推銷顏如玉系列產品,當事人通過線上微信、微博、百度網盤、手機APP,以及線下組織培訓會、印製宣傳品等多種宣傳方式,對產品的性能、功能、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推廣活動、曾獲榮譽等內容進行虛假宣傳,宣稱產品是「膠原養顏第一品牌」、「一個唯一通過國家興奮劑檢測中心」、「一個累計銷量唯一突破3億瓶的美容養顏口服液品牌」、「一個唯一獲得國家保健品認證批文的膠原養顏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見效」、「與同類產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膚彈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質疏鬆」、「改善骨關節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關節疾病」、「調節胃腸道功能」、「增強免疫力降低癌症風險」、「改善記憶力」、「改善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經查:上訴宣傳所涉及產品均為普通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100萬元。
案例九
金華查處網絡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通過引人誤解或虛假的商業宣傳,推銷其銷售的一款名為「日加利酵素膠原低聚肽飲品」的普通飲品具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該公司進行虛假宣傳的途徑主要有:1、建立多個群成員為代理商、客戶的微信群,該公司通過微信群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所含成分、具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的材料進行培訓和宣傳。此外,該公司還在微信群中發送產品相關的日常推文、圖片等,供代理商進行產品宣傳參考使用。2、以培訓會形式進行宣傳,培訓會現場宣傳材料由該公司製作,並聘請外部講師,培訓會內容包括對「瘦白飲」產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傳,並介紹公司管理和銷售技巧。3、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場所通過口頭介紹及微信語音聊天等方式向產品諮詢者等介紹產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金華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0萬元。
案例十
台州查處玉環翀源健康諮詢有限公司無證經營食品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為銷售「場能健康器」和「納豆製品」,宣稱「場能健康器」具有「生產高壓交變場能等多種能量因子綜合作用於人體,通過對血液、細胞中電離子的平衡拉動作用,幫助修復細胞能場、改善血液品質和循環能力、平衡植物神經,由里及表疏理生理組織和生理系統,通經活絡、通氣活血,從而翼求達到恢復人體固有自然自愈力、從根本上恢復健康和促進健康的目的,並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場能健康器對睡眠、頭疼、腰腿疼會得到一定緩解、凈化血液、活化細胞、安定神經,調解人體血液酸鹼平衡等作用」;宣稱「納豆製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壓等治療或保健功能。經查:該場能健康器為一款家電類電器產品,並非醫療器械;「納豆製品」僅為普通食品,不具備治療或保健作用,且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台州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99.2257萬元。
杭商大學第四期精英董事長班正在招生!
杭州日報主辦,宗慶後任校長,為優秀的你連結一個千億級朋友圈
聯繫我們——
杭商大學辦公中心:
杭州市體育場路218號杭州日報新聞大廈4樓
聯繫人:姚老師
聯繫電話:1351680333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編:310041
報名途徑:撥打電話/直接在」天下杭商「公眾號留下您的電話
(了解課程安排等更多杭商大學招生信息,詳見原文連結)
掃描二維碼瀏覽招生手冊H5版
作者 | 朱晶晶
圖文編輯 | 朱晶晶 徐晟哲
杭州日報財經新聞中心誠意出品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往期連結
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特別報道 | 數據杭州
剛剛!兩位科學家百萬美元年薪入職阿里人工智慧實驗室
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特別報道 | 數據杭州
寶劍出鞘治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