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睡一覺就能消除酒精,查出來仍是酒駕

2019-11-21   儀征檢察

來源:江蘇檢察網

  徐某晚上開車至餐廳與朋友聚餐,席間喝了三兩左右的威士忌XO洋酒。21時許聚餐結束,徐某意識到自己已飲酒不能再駕車,便將自己的汽車留在了餐廳的地下停車場,打車回家,回家後亦睡覺休息。後睡至第二天凌晨4點多,徐某醒來,想到自己有一些工作上的事情需要處理,把汽車拿回來會比較方便一些,並以為自己經過一晚上睡覺休息,自認為自己體內的酒精已代謝掉了,不會屬於酒後駕車了,於是去前一天晚上聚餐的停車場取車。取到車後,已是第二天凌晨5點半,徐某從停車場出來,駕駛了一分鐘左右進入了玄武湖隧道,在玄武湖隧道里遇到交警檢查。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血液酒精含量為10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後經至醫院提取血樣送檢。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9.1mg/100ml血。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說法】

  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本案中徐某駕駛機動車,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9.1mg/100ml,當然構成危險駕駛罪。徐某對此也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本案中考慮到徐某飲酒後有避免酒後駕駛、自己打車回家的行為,因誤判而導致了違法犯罪,且徐某亦無酒駕、醉駕的違法犯罪前科,本次醉酒駕駛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系初犯、偶犯,檢察機關依法對徐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期以給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徐某亦表示以此為戒,決不再犯。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經是全社會的共識。檢察機關也提醒各位駕駛員:酒後駕駛是對自己、對家人、對他人極不負責的表現。思想上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切不可麻痹大意,一定要杜絕。如果因此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那就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不要到時候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