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我們覺得結婚之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但是現在人們的結婚觀念已經慢慢轉變,尤其是在婚姻案件中,有關財產的糾紛越來越多,如果想避免這種糾紛,也不難,做婚前財產協議就行。
表明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是曾經有一對明星夫妻,在婚前也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其中一條就是:「日後無論何種原因分手,女方都可以帶走自己所有子女。」
但是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其實無論是在結婚前簽訂的婚前協議,還是婚後簽訂的財產約定,都有很多雷區。
接下來給大家總結了9條無效的有關財產約定的情況。
1、口頭約定平分沒用,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遇到離婚案件的時候,我們的律師一定會被當事人詢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有的人會認為,我們沒有什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平時都是各管各的財產,但是問到有沒有協議的時候,一般都回答沒有。
然而這種情況卻並不屬於有財產約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財產約定應該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僅僅只是口頭約定協商,那麼是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的。
財產約定只需書面簽訂即符合形式要求,並不要求經過公證處公證。當然,公證處會儘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2、被逼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需要雙方平等協商!
既然是協議,必然要求雙方平等協商後簽訂,保證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簽署,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確認。
當然,法律是規定了,但還要有證據能夠證明。
問題是這種證據很難取證。
曾經有這麼一個案例,夫妻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了男方婚後的工資收入所得的80%都歸女方所有,離婚的時候女方要求彼此按照協議來分割財產。
但是男方表示當時他並不同意簽署該協議,是前一天晚上女方抱著孩子跳河,逼男方寫好協議,第二天女方拿著刀對著她自己的喉嚨,逼男方在協議上簽名。
但是男方在提出庭審中女方堅決否認存在脅迫的情形的時候,卻因男方無法提供證據,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因此,作為被脅迫方,如果被逼無奈要簽不平等條約,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證據。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行!
如果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明顯的偏向一方,那麼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將被認定為顯失公平。或者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凈身出戶,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混合,財產協議中很容易出現和人身屬性有關的內容。
例如,約定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則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有的協議會約定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因為判斷子女的撫養權要以有利於子女為原則,因此類似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所以建議在財產協議中只約定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問題上,不要涉及人身權,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權。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資產還是公司資產認識不清,因此簽協議的時候可能會把他人或公司的資產包括在內。
例如,民營企業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情況,他們可能會把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房產、汽車作為個人資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
處分他人財產的協議無效,在簽協議時要先明確財產範圍。
6、只約定靜態財產不夠,還要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
無論婚前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真正發揮作用可能都在離婚之時,因此簽署財產協議必須考慮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變化,確保在較長的時間內都適用。
在協商時不僅把已經取得的財產約定在內,還應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問題。
例如約定了某套房產歸男方所有,還應考慮換房後的房產歸屬,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歸屬。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那麼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7、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想通過來協議逃避債務則未必能如願。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如果無法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則這個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
8、財產約定和贈與不同,若是贈與房產需要過戶
財產約定和贈與都涉及夫妻之間財產的無償轉移,但是二者之間又有不同。
如果是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將會被認定為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不動產的,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都是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如果屬於將一方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而不是簽了協議就萬事大吉。
9、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不同,後者離婚登記後才生效
夫妻之間還有一類常見的協議叫離婚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的區別在於財產約定只要雙方簽署即生效,但離婚協議需在夫妻雙方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才生效。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未辦離婚手續的,則離婚協議並不生效。
因此,如果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但並未考慮馬上離婚,建議簽署財產約定而不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寫得再完美,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都是白搭。
有人說結婚不是互相凝視對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視共同的目標。簽一紙協議,卸一身負擔,對很多家庭來說反而是好事。
但是,一定要避開協議的9大雷區,這樣既能深情地凝視對方的雙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詩和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