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賠償近10萬元?

2019-12-05   天津出入境


員工連續無理由曠工,如果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且該制度合法,企業有理由將其辭退。然而,日前,浙江寧波一家企業因員工無故曠工3日將其解僱,最終卻要賠償員工近10萬元。


其原因就在於,該企業未通知工會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記者採訪發現,類似案件不止這一起。專業人士建議,用人單位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並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依法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如果該單位未成立工會,則需向上級工會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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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事先通知工會被判違法解除


2013年10月25日,張某入職寧波某機械製造公司,擔任產品設計工程師。


2018年5月2日至4日,他連續曠工3天。張某所在的公司認為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在2018年5月7日,向張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對於被辭退的事實,張某表示難以接受。於是,他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萬餘元。2018年9月,當地仲裁委駁回了他的仲裁請求。


張某不服,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屬於違法解除,於是向法院起訴。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一審法院認為,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未按該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張某所在公司辯稱其未建立工會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即使未建立工會,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向當地總工會徵詢意見。


既沒有告知,也未向當地總工會徵詢意見,還沒有在起訴前補正有關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賠償金9.8萬餘元。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公司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認為,雖然公司並未成立工會,但可通過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地工會組織(行業工會組織)徵求意見等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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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


考慮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力量失衡的現實,現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通知工會、研究工會意見的制度。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是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和小微企業,應該怎麼辦?王露鶯說,「那就徵求上級工會的意見,把事實告知上級工會。這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程序,用人單位一定要慎重。」


在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建立了補充通知制度後,仍有因未通知工會而被判決違法解除的案例,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認為,多數是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勞動法知識欠缺的結果。從制度完善的角度看,他認為應強化工會對解除勞動合同表達異議的後果。「在一些國家,解除通知勞動者利益代表機構後,如果該機構表示反對,則推定解除違法。」


王露鶯建議,企業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她認為,建立工會能使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法可依,把糾紛預防在先、協商在前,使企業與職工共享發展。


轉載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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