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長李某某貪污受賄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充當「保護傘」,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8.12萬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2018年5月和9月,李某某非法收受陸某和陳某財物合計人民幣2.45萬元,對其二人擺放賭博捕魚遊戲機、開設賭場供人賭博的犯罪行為予以關照,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
興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卻徇私枉法,明知他人開設賭場,卻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後,李某某主動交代了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到案後真誠悔罪,退出大部分贓款,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據法律規定,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的處罰。
來源:微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