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向前男友索要15萬借款 法院認定520數字系贈予

2019-12-30     萊西市檢察院



眼下,微信紅包轉帳成為熱戀中情侶們表達愛意的一種新潮方式,「520」、「1314」等紅包數字更是因為諧音,成為不少情侶表達愛意的「標配」。但是涉及經濟往來,情侶一旦分手,想把這些錢再要回來可沒那麼容易。

近日,蘇州一女子小依將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借給對方的15萬餘元。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歸還原告除去0.52元、5.2元、52元、520元後,共計借款156896.1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法院認為,金額為0.52元、5.2元、52元、520元的轉帳,因數字諧音特徵明顯,應認定為戀愛期間女方對男方的無償贈與,不屬於借款。

女孩分手後向前男友索要借款15萬餘元

原告小依和被告小虎都是九零後,2017年7月相識,很快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一年後分手。「從剛開始在一起,我就給他打錢,多的上萬,少的幾元錢也有。」據小依陳述,自己家裡經濟條件不錯,而小虎自2017年11月開始,就沒有工作。

「所有轉帳均為借款,用於他自己償還信用卡、支付寶花唄以及向他人的借款。」庭審中,原告小依表示,這些錢分文未用於二人共同消費,平常一起吃飯的開支都是由原告自己支付的。

經查,從2017年6月30日到2018年7月20日,原告小依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向被告小虎轉帳共計187173.82元。其中2018年2月14日,小依分四次微信轉帳給小虎0.52元、5.2元、52元、520元。

庭審中,關於上述金額的轉帳,原告小依表示,「這是被告在情人節當天,以一種浪漫的方式向原告借款。」被告對此辯稱,這些都是贈與不是借款。

此時,原告小依向法庭出示了二人的聊天記錄,其中均是催討借款的內容:「希望你之後能準時還錢,畢竟我不是銀行不是高利貸更不是你女友,沒必要等你那麼久,見諒。」 被告回復「嗯」。小依表示,小虎前前後後一共歸還了29700元,對於剩餘借款催討未果這才提起訴訟。

法院:特殊金額應認定無償贈予非借款

北青報記者從蘇州市虎丘法院了解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的方式向被告轉帳的款項性質是否是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微信轉帳記錄、銀行流水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款,被告在微信中未提出異議,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向其轉帳的款項是用於二人共同消費或者為原告購買物品或者代原告向原告的債權人還款,所以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的轉帳款項應認定為借款。

但是,其中金額為0.52元、5.2元、52元、520元的轉帳,因數字諧音特徵明顯,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轉帳發生的時間為2018年2月14日,此時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且轉帳金額以十倍為單位遞增,與民間借貸中正常的交易習慣也嚴重不符,原告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就該四筆款項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於是該四筆款項應認定為戀愛期間女方對男方的無償贈與,不屬於借款。

綜上,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186596.1元(187173.82-0.52-5.2-52-520)。因原告自認被告歸還了29700元本金,所以被告還應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6896.1元(186596.1-29700),並支付相應利息。

律師:戀愛關係中借款舉證更嚴格 特殊數字或被認為祝福而無法要求返還

主審法官提醒,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其實是很難認定的,因此,情侶雙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戀愛關係中借款舉證更為嚴格。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借款雙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關係等,原告僅有轉帳憑證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貸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證轉帳不是借貸,否則原告按借貸主張法院很有可能會支持的原告的請求。

但在戀愛關係中,由於此種關係的親密性,轉帳人往往存在較為嚴格的對借款關係進行證明的舉證責任。

結合本案,關於法院提到的特殊數字的問題,「6」、「8」、「9」、「1314」、「520」等數字由於存在諧音,因此涉及特殊數字的轉帳很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祝福,即轉帳人轉帳時表達的為贈予意思,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在戀愛期間贈與一定的禮物符合社會通俗習慣,一般的贈與無論戀愛成功與否都無法再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戀愛期間贈與數額巨大,屬於帶有結婚目的等因素的贈予,如果雙方因故終止戀愛關係,締結婚姻的目的即告消滅,另一方理應返還接受的大額財物,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原則。

對此,常莎提醒,若戀愛期間雙方有大額經濟往來,應當留有書面憑證或對該筆轉帳的用途進行備註,對「非贈與」的意思表示進行明確。如果借款人一方因擔心被破壞感情而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等書面憑證,可以通過手機錄音來還原當時的真實情形,以證明雙方自願合意產生借貸法律關係而非贈與法律關係。

來源:北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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