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中生疑超市偷東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認並錄製視頻跳樓墜亡

2020-12-07   案件勞聞

原標題:河北初中生疑超市偷東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認並錄製視頻跳樓墜亡

河北邯鄲市,初中生霍某疑似在超市偷東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認,並錄製視頻。霍某備受打擊,從教室跳樓墜亡。他竟在遺囑中說道:「我想讓自己走了之後也要好看點,想要幾朵花,鮮花,希望火化,在燃燒之前用我枕頭下的香水噴我幾下,香著走,不要哭,不要哭。」本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首先這個案件沒有石錘不行的,就算超市告訴老師或者班主任甚至校長也不能進行實質性的處罰(就算有石錘也不能公開處罰重罰。初中生還年輕是非觀不穩定給點機會),

通知孩子的家長就可以了,這個事情學校不建議來做處理,畢竟不管做出什麼樣的處理都是不妥的,你不是執法機關不是。老師千萬不要輕易給孩子定上小偷的帽子,沒有孩子天生喜歡偷的,很多時候,孩子的問題其實是家長的問題,是我們的教育方式方法不對。

1、堅信沒有天生愛偷東西的孩子,如果沒有誘因,不被長期錯誤對待,孩子沒有興趣去偷。

很多孩子所謂的「偷」不過是偶然事件,或出於好奇,或出於無知,或是被冤枉。老師首先要給出真誠的信任,相信孩子,這樣容易了解情況,使問題簡單化。如果你用半信半疑的口氣和眼神對孩子說話,會導致孩子自我鄙視,更容易再犯錯。

2、如果孩子真偷了東西,這無關道德,只是源於匱乏。

物質匱乏和心理匱乏,後者尤重,偷竊即是匱乏感引發的變態行為,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有錢人家的孩子也會出現偷竊。只要給孩子足夠的愛,不打罵,少定規矩;在物質上儘量滿足他(依自己家實際情況,實事求是,不裝窮也不充闊),讓孩子經常感覺父母老師的寬容和愛,而不是控制,那麼孩子根本沒有興趣去偷。

3、所謂「小時偷針長大偷金」的因果必須有一個條件:壞家長和壞老師——沒有這個必要條件,這個因果不成立。

「壞家長和壞老師」有兩種:第一種是習慣用打罵解決問題,簡單粗暴發生的地方,就是「偷竊」容易發生的地方。第二種是自己手腳不幹凈或愛占小便宜——只有這兩種的孩子才會小時偷針長大偷金。自己不做壞家長壞老師,就不必恐懼孩子養成小偷小摸的毛病。

補充,面對初中學生偷東西,千萬不要輕易的給孩子扣上小偷的帽子,更不要在眾人面前貶低侮辱他,寬容一些,反而更有利於孩子的自己成長和自我修正

我們先不說霍某是否有在超市偷東西,或者偷了多貴重的東西,單單就說,這個老師懲罰的手段,換做自己是偷竊者被逼迫承認並錄製視頻,你是一個 老師你會是一個什麼想法,筆者認為你也想跳樓吧,也許你不想臉皮厚,就當我什麼都沒說。

還有什麼比生命還貴重?霍某付出了他鮮花一般的生命,多麼慘痛的代價!本次事故的發生,雖然霍某也存在過錯,但是罪不至死,班主任的批評行為是導火索,老師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裡有一個小案列:

濟南一超市老闆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肆意傳播他存在偷竊行為,並且在小區內散播相關謠言,給鄭風帶來極大困擾,無奈下他只得將對方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的一天,鄭風到被告齊剛(化名)經營的社區超市購物,結帳離店時被齊剛攔住,態度蠻橫,一口咬定鄭風偷拿店內商品,並要求其交出。鄭風倍感委屈,雙方爭執不下後報警,民警出警後對店內監控進行了調取、查看,並未發現鄭風有任何偷盜行為,雙方不歡而散。

事發後第二天,齊剛依然在超市內向其他顧客展示監控錄像,並在小區內散播鄭風偷竊等不實言論,鄭風得知後情緒激動,不堪受辱,疾病復發後住院。

此後,鄭風以齊剛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其起訴至山東省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主張齊剛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支付精神損失費1元,賠償醫療費用及誤工損失費用等。經法院組織調解,齊剛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鄭風當庭道歉,並給予了一定經濟補償,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濟南高新法院孫兵法官表示:本案中齊剛在無確鑿證據的情形下,肆意傳播鄭風存在偷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侵害了其人格利益,在法庭訓誡下,齊剛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並積極改正,向鄭風表達了誠摯歉意。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正常的交易活動中,經營者不得使用侮辱、誹謗性詞彙攻擊他人。

霍某是一名初中生,事發時他才15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筆者愚見了這樣的事情會怎麼處理:

沒有一個人是十全十美,學生是發展中的人,難免會犯錯誤,這就需要老師更多的引導與教育,促使學生全面發展,個性發展,針對有人發現班上同學偷東西,並拿出證據給我看,針對以上問題,我會做以下處理。

首先,我會保持冷靜,會對發現超市偷人員表示感謝,謝謝他對老師信任並把事情告訴了自己,並告訴他會進行調查真相,並給與解決。我會先找班級中的同學進行溝通了解,側面打聽這位學生在生活中行為習慣,進行調查,

如果不是這位同學偷東西,而是被誤會,我會告訴超市,是他誤會了我的學生,在以後的生活中不能隨便懷疑。如果真的是這位學生偷東西,我會找到他,進行溝通交流,作為老師的身份進行引導,告訴他這種行為的後果,希望他儘快改正,老師還會一視同仁,不會對此有所偏見。

總之,教師是學生學習的引導者,在教學行為要幫助引導,在師生關係上要幫助引導,讓促使學生全面發展,個性發展。

事故發生的時間雖然是在午休時間,但只要學生沒有離開校園,那麼就屬於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及老師就負有保證學生安全的義務。學生跳樓自殺早已有血的教訓,很多學校都對門窗都採取了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門窗的打開程度。但霍某卻仍然能夠從教室跳樓墜亡。由此可見,學校是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的。

這個事件明顯就是學校原因導致學生跳樓,我支持對學校問責,甚至我覺得學校領導層也應該換血。首先,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未成年人,學校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辱罵、毆打、監管不力、第三人侵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是因為學校原因(與上述原因一致,大概就是辱罵學校、毆打學生)導致學生跳樓,那麼,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為學生年齡較小,自制能力較差,所以即便是在課間休息,老師也有照顧、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但在本次事故中,霍某在跳樓前讓同學轉告自己的遺言,但直至悲劇的發生,也沒有老師發現異樣。因此,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

如果跳樓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學校有保障他們安全的義務,如果違反就要承擔法定責任。

筆者建議這次的事件家長要求學校給予一定的賠償,按照15歲計算,要求的賠償在200萬左右,

舉個我們初中畢業例子,我們學校有個男生在跑1000米體測時猝死(我當時也在操場體測),校醫去做急救,然後保安開了車來把他送醫院了,醫院離我們學校10分鐘不到的路程,到了醫院但還是沒救活。過了幾天學生家長拿了很多花圈堵了我們學校門口,拉橫幅讓學校還他兒子,寫了很多侮辱學校的話,還打了來維安的警察,

然後我們那邊網上就有謠言說學生不明死亡,學校與政府隱瞞真相聯合欺負學生父母,還懷疑學生的死和學校有很大關係,不過因為當時在操場有很多人證,甚至還有同學無意中拍了視頻,這才撇清了謠言,所以這謠言只傳了幾天就沒了。後來上體育課時我們體育老師千叮嚀萬囑咐一定要好好鍛鍊身體,否則出了事就不是你一個的事了,說了之前的事,學生死亡一開始和家長聯繫了,

把事情攤明,醫院報告也給家長看了,家長很難過,開始謾罵學校,這也能理解,畢竟失去了兒子,但是學生母親隨後提了賠償,張口就要200萬,學校沒同意,那家長就說我兒子在你們學校死的,你們必須要負責。然後家長就去鬧了。

最後學校還真拿了200萬。所以筆者建議要求學校給予一定的賠償,還有老師,給他們一個深刻的教訓,同時孩子不管你偷沒偷東西,你都不應該跳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