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事發溫州,一名債主連同3人,追截欠債人。逃跑過程中,欠債人無路可走,跳入河中。由於不通水性,欠債人落水後大喊救命,但岸上4人不為所動,未予以救助就逃離了現場。
最終,欠債人溺水身亡。法院審理此案,認為4名追債人對欠債人緊追圍堵,並在對方落水後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債人死亡的發生。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債主有期徒刑14年!
在我國法律中,對「見死不救」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是道德範疇內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擔當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法律設定了其應當承擔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個法律義務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屬於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以下四項即為作為義務:
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
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
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
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
除了這四種義務之外,是不能設定其他義務的。
經驗說:見死不救,真沒人性。
其實,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在旁觀者效應的作用下,人越多越可能袖手旁觀,因為責任被分散了。但在能夠救人一命的時候,還是希望大家能夠伸出援助之手。畢竟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對自己有能力施救的當事人不予救助的,可能會犯故意殺人罪。不怕救人一命,只怕失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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