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該意見明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
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種類別。
根據文件精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將在這次改革當中改制為企業,也就是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有可能被收回事業編制,轉變為企業編制。
那麼,如何評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呢?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一,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
第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比如:
工程建設、維修、養護,工程勘察設計,市政公用經營與作業,經營性水利工程管理,農場、園藝場、養殖場、苗圃和經營性林場等農業養殖(種植)機構。
技術開發類科研,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商業性地質勘查,招投標代理,一般性評審認證,諮詢服務,評估鑑定,面向社會的培訓機構。
賓館,招待所,經營性康復療養,房屋修繕,物業、車輛服務,部門文印機構,投融資,擔保,糧食收儲,物資、圖書、儀器設備供應。
非時政類報刊,一般文藝院團,影劇院,影視音像製作銷售,演出中介,新聞媒體的印刷廣告發行傳輸等經營部分,電影製片廠及其他各類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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