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落實「春秋假」責任不都在學校

2019-11-05   法律與生活

教育部官網「建議提案辦理」欄目11月1日公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212號建議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教建議字〔2019〕153號),這份落款時間為9月25日的文件回應了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關於落實大中小學春假、秋假的建議。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廣東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提交了《關於落實大中小學春假、秋假的建議》。黃細花建議,將春假設立在「五一」前後、秋假設立在「十一」前後,假期可以設計為10至15天左右,配合推動職工帶薪休假,以便父母和爺爺奶奶帶著孩子旅遊度假。(澎湃新聞11月4日)

春遊、秋遊能讓孩子們獲得一些知識和成長,如能在戶外感受季節交替變換,鍛鍊學生的社會交往能力,對成長非常有益,是書本和課堂等無法學到的。也正因為如此,有關春假、秋假的話題,長期來一直很受關注,此次教育部的答覆因與此有關,也不例外再受關注。

仔細研究教育部的這份提案答覆意見,主要有這樣幾個意思:不管是國家的《國民旅遊休閒綱要》等,還是教育部等的《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普通高中課程方案》等,都為大中小學校的放春假、秋假作了系統安排,無需再做專一的規定和明確;目前我國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考慮到各地和學校的地域特點、辦學條件等存在一定差異,教育部賦予地方和學校合理而充分的教學管理自主權。也就是放不放春秋假、如何放、放多長時間等,權力、責任都在地方,教育部等無權也不便直接干涉。

應該說,教育部的這個回應是及時有效和詳實的,也是符合基本事實的。但是,這並不能成為落實春秋假責任都在學校和地方的完全理由。

所謂放春假或秋假,就各地實踐和一般理解來看,就是便於學生春遊或秋遊等,更直白一點說就是主要放春遊假或秋遊假。而根據當前的教育分級管理體制,對於放春遊或秋假,的確直接的決定權在地方和學校。但就影響地方或學校放春假、秋假的因素來看,比如就確保安全、旅遊場所建設與供給等來看,固然有學校或地方的直接責任在內,但顯然這僅靠地方努力也是不夠的,也需要上級部門或者說教育部等部門的綜合協調和共同發力等,才可以更好促進和落實。

眾所周知,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等對放春假和秋假熱情較大,但地方和學校對此卻並不怎麼上心。一項調查顯示,七成人支持孩子走向戶外,近六成的人認為應該由學校組織集體活動。然而,由於擔心安全等問題,時下越來越多的學校採取鴕鳥戰術,把春遊等戶外活動變成室內活動,甚至完全取消春遊,以此來規避春遊等戶外活動中的安全風險問題。比較典型的一個案例是,此前南昌一名小學生想春遊,特意給校長寫了一封「我要春遊」的信,得到的回答卻是:「我很贊同你的想法,但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我們學校不能每年都組織全校同學春遊和秋遊。」

之所以如此,根本上講恐怕不是地方和學校不知道春遊或秋遊的好處,也不是不願意組織這樣的活動,而是僅靠學校和地方的力量,無法確保這樣的活動順利有效開展。這種時候,不管是從激發地方和學校放春秋假的興趣,仰或是從頂層更有效促進這一假期的落地,都不宜僅強調地方的權力和責任,而是需要教育部等從頂層宏觀角度等給予強力的支出,進一步壓縮地方和學校不放春假或秋假的自由空間。

具體來說,一要儘快從頂層實行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釐清學校和政府之間的責權邊界,改變學校長期處於的模糊的無限責任狀態,使之成為一個有限責任主體,消除學校對於春遊等安全問題的過度恐懼。

二要從頂層把春遊、秋遊作為素質教育的一項具體內容,明確列入教學大綱;同時像關注校車安全一樣,關注學生春秋遊乘車安全等,明確和完善必要的春遊、秋遊組織和報備制度與細則,審批學校組織學生春遊或秋遊,積極促成必要春假與秋假的落地實施。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