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籤章了就一定是債務人嗎?

2020-04-03     花山檢察

趙某向法院起訴錢某及某貿易公司要求歸還結欠的14萬元借款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錢某及某貿易公司簽章的借條,但法院僅判決由錢某還款,駁回了趙某對某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何?

兩年前,錢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趙某借款,趙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錢某交付25萬元。錢某收款後向趙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本人向趙某借款25萬元,借款人:錢某」。同時錢某在借條上加蓋了某貿易公司的公章。之後,錢某分數次歸還了11萬元。由於餘款14萬元催討未果,趙某訴至法院。庭審中,趙某稱不知道錢某在借條上加蓋公章的原因。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錢某交付25萬元,錢某為此向趙某出具了借條。趙某與錢某間關於25萬元的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錢某經催討後仍未能歸還尚結欠的14萬元,顯然損害了趙某的合法權益,故對趙某要求錢某歸還借款14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趙某主張某貿易公司承擔借款人責任,卻未能舉證證明錢某借款用於某貿易公司經營,並在庭審中表示不知錢某在借條上加蓋公章的原因。另外,借條中關於借款人的用語是「本人」,錢某加蓋公章時亦未標明某貿易公司的身份。根據趙某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其與某貿易公司間形成了借貸合意,故對於趙某要求某貿易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往往基於親友、同事等社會關係,可能出於作為保證人、見證人、中間人等多種目的在借條上籤章,但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仍需依法認定。

來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供普法參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wsUQXEBfwtFQPkd0Vq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