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都包括哪些職業

2019-09-19   江南憶楓

公務員全稱是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的概念,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公務員隊伍,大致有以下幾類:

1、政府組成部門的公務員:這是傳統意義上最為標準的公務員,包括各級政府組成部門符合身份的工作人員。政府組成部門,是指財政局、統計局、審計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等。

2、黨委機關的公務員:黨委機關的公務員,原來也是作為參公人員的一類,雖然他們使用的也是行政編制。這些機關包括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

3、人大、政協機關的公務員。

4、法院、檢察院的公務員:法院、檢察院是垂直由省級部門管理,不屬於地方政府組成部門。法檢兩院和公安局、司法局一樣,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中,專門供司法人員使用的「政法專項編制」,單獨統計,單獨管理。

5、人民團體機關的公務員:是指工會、婦聯、團委等人民團體機關。市縣基層由於行政編制所限,除工青婦機關基本上可以保證行政編制使用外,其他20個人民團體機關,要麼不單獨設置,按掛牌機構設置,要麼設置為參公事業單位。尤其是縣區一級,24個群團組織,單獨設置的也就十來個,除工青婦外,其他大多都按事業單位設置。

公務員管理機關原來設置在人社局,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後,劃歸組織部管理。

除使用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以外,還有一部分事業單位因為承擔了大量的行政職能,也被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參公人員除了使用「事業編制」外,和公務員待遇一樣,公務員、參公人員也可以自由轉任。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其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管理,除非是按照新《公務員法》112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參照本法進行管理」。這條法律規定,雖然沒有徹底排除「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但卻極大地限制了事業單位參公的條件,將來,除非全國範圍內省級以上公務員管理機關特批,事業單位不再參公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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