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摔炮」惹大禍——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2020-04-08   眉山新聞聯播

四川新聞網眉山4月8日訊「摔炮」對很多人來說並不陌生。這種炮個頭小,使勁往地上一摔就能發出響聲,尤其受到小孩子的喜愛,一會兒就能摔掉好幾盒。「摔炮」製作簡單又暢銷,一些人看到了商機,未取得相關許可證就私自生產銷售這種鞭炮,結果身陷囹圄後悔不已。

3月31日,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智慧法院」遠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31日上午10時,庭審在彭山區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正式開始。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在法庭內,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通過「智慧法院」遠程參與庭審。被告人家屬代表亦通過「智慧法院」在手機上遠程旁聽了庭審。

2019年9月,倪志剛租用了彭山區義和鄉某村民的房屋,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製造摔炮。倪志剛付了10萬元交由他人從湖南代為購買氯酸鉀、雄黃、硫磺、赤磷等原材料。同時,他還邀約聘請了黃某某、徐某等工人前來彭山制炮。

2019年10月初,倪志剛等人開始制炮。他們將原材料按一定比例混合製成火藥,包裝後由倪志剛運出銷售。

僅半個多月,幾人就兩次製造火藥。第一批混制的火藥包裝製作成摔炮迅速運出銷售。第二批火藥也進入了包裝階段。

10月28日,該非法制炮場所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民警現場擋獲,並扣押了一桶約40千克的藍色塑料桶裝橙色乳狀物。經鑑定,該橙色乳狀物中檢出氯酸鉀、雄黃、單質硫。

庭審中,倪志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審理查明事實後,人民法院認為,倪志剛非法製造爆炸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人民法院判決:倪志剛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承辦法官徐惠特別提醒:個人或單位不得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該罪的最高刑為死刑。很多人以為沒有相關手續製作鞭炮是件小事,殊不知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彭山區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