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打官司,送達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環節,訴訟活動都要基於合法送達才能開展。有的民事案件案情和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完全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很快就能進入執行程序。但有的被告故意不接受訴訟文書,也有的被告確實下落不明,導致法院送達發生障礙,最終只能公告送達,案件一旦需要公告送達,將要多8個多月的時間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增加了訴訟成本和時間。
「送達難」與「立案難、執行難」並稱為法院工作的三大難。隨著立案登記制的施行,以及訴訟服務中心的一體化大力推進,「立案難」問題已有明顯的改觀,而「送達難」近年來雖有改善,但總體上並不樂觀。對自然人而言,人口流動加劇導致普遍的人戶分離現象,對於不能直接送達的案件,按法律規定,必須公告送達,十分耗費時日。
最高院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兩個文件,對於民事案件送達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完全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來規避將來可能發生的送達困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載明的雙方地址為雙方寄送文書以及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雙方地址若發生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雙方及法院以EMS向合同中的地址郵寄相關文書後,郵件被簽收日或者因無人簽收或拒收而被退回日視為相關文書的送達日。」該約定就相當於法院地址確認書,法院可以按此地址郵寄送達,拒收或無人簽收也視為已經送達,從而無須公告送達,大大節約了訴訟成本和時間。
法寶律師建議:在民間借貸打借條或者簽訂合同時,把對方接受送達文書的地址也寫在借條或者合同里。但是要確保這一地址是有人簽收的,可以是住址、可以是公司。這樣的話,對方如實接受了法院送達的文書,再不去開庭的話,就直接缺席審判了。原告陳述自己的觀點,提交證據。被告視為不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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