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了,民間借貸活動也繁榮發展起來,於是手裡有閒錢的人就想著撈點「利息」,而手頭緊的人就想弄點錢「周轉」,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由此高利貸逐漸產生而來。那麼什麼是高利貸?放高利貸,會構成犯罪嗎?
一、什麼是高利貸?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視為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二、放高利貸,會構成犯罪嗎?
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放高利貸不一定會構成犯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會構成犯罪。因此,滿足一定的條件,高利貸可能會構成以下犯罪。
1、放高利貸,可能會構成高利轉貸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也就是說借款人從銀行獲取貸款以後,主觀上出於故意,為了獲取高額利益,而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構成此罪名需要滿足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其中"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獲取的利息等)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
2、放高利貸,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意味著,過去不屬於犯罪的高利放貸(年利率超過36%)行為,在10月21號意見正式實施後,滿足一定條件,會構成犯罪。根據該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意見也作出了細化規定。
高利貸、套路貸、惡意扣款、暴力催收……現實中,非法放貸已經成為社會上涉黑涉惡等許多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誘因,針對種種非法放貸亂象,法律已經重拳出擊,某些心存僥倖的高利貸發放分子,還是及早收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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