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傷害險後遇火災身亡 如東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按約給付保險金

2019-12-12   江蘇政風熱線

朱某投保意外傷害險後,在保險期內因火災身亡。當朱某的親人拿著保單上門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因火災身亡的證據不充足」而拒絕賠償。記者10日從如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支持朱某親人的訴訟請求,由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20萬元。

今年1月26日,朱某因家中發生火災而死亡。生前,他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中約定,意外身故可以賠償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朱某去世後,朱某的妻兒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朱某雖然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但是並未提供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以及屍檢報告等證據,無法確認其是不是因為火災身亡,因此拒絕賠償。無奈之下,朱某的妻兒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東法院庭審中查明,火災當天,朱某的妹妹曾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民警到現場了解朱某因意外導致著火後死亡,民警現場初步排除他殺可能。此外,保險公司也曾經委託某公估公司派員現場勘驗,公估的結論也證實朱某在家中意外著火身亡,屬於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的範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接處警記錄所載內容,民警向朱某以及鄰居的走訪了解,現場初步排除他殺可能,且朱某妻兒提供了意外著火身亡的公估報告,而保險公司卻未能提供朱某非意外傷害事故身亡的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朱某因火災死亡應屬於意外傷害事故,朱某的妻兒作為其死亡後的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據此,法院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承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消防基本術語》對火災的定義為「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火勢的蔓延在時間或空間均不能控制,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外來的、突發的以及非本意等特徵。本案中,朱某因火災而身故,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記者王瑋麗 通訊員管颯爽 孟良燕

來源: 南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