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標準是2000、5000還是500萬?

2019-08-16   手工真帳實操學堂

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標準?什麼情況下我們要計入固定資產,分期折舊呢?到目前為止,有人說2000,2000以上的就需要按照固定資產核算,進行折舊,也有人說5000,更有人說500萬。那麼固定資產的標準到底是2000、5000還是500萬?

1、會計如何記帳,這個大家首先應該建立的觀念就是要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為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的標準上都沒有關於金額的限制。是否按照固定資產來核算,主要強調了一個使用周期還有持有目的。持有目的是是為了生產經營,同樣是房屋,如果你是房地產公司,持有的房屋是為了出售,當然房屋就不是你的固定資產,而是你的存貨,如果你是生產企業,房屋是生產場所,那麼自然就是為了經營持有,就應該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沒有了金額限制,是否就意味著,只要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為生產經營持有的我都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呢?

其實這還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來定,比如我是大型企業,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的設備、器具都按照固定資產核算,那麼無疑會增加核算難度,而數量巨多的小設備對公司整體的報表利潤影響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則。

所以在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時候,這類企業完全可以定一個相對高的金額,而未超過此金額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可。

準則並未規定具體金額標準,具體金額標準每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實際公司情況自行在自己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中明確,只要符合企業本身經營規模,能較為真實反應企業經營,其實都是可以的。

什麼是較為真實反映,比如你定一個500萬標準就不怎麼真實,沒有那個企業說我500萬以下的一次性計入費用也符合我企業經營特點,如果有這種,我倒是想問問,你生產的什麼產品?

2、既然準則都沒金額標準,那麼5000,500萬的標準又是從冒出來的呢?

既然會計準則並沒有規定固定資產金額標準,那麼我們很多會計為什麼經常會說現在固定資產標準都是5000以上,現在固定資產標準甚至還是500萬以上,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這個5000、500萬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標準。

這個5000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500萬,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稅收優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我們也不應該以稅收政策來進行帳務處理,也就是說,公司固定資產標準還是的參照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如果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有差異,比如一項資產,會計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並折舊,稅法上可一次性計入了成本費用,那麼這就是稅會差異,具體通過納稅調整方式記錄這種差異即可。

當然在稅法允許5000以下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實施後,很多企業為了減少日常核算的稅會差異,在考慮企業實際情況下,制定內部固定資產標準為5000,5000以下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保持和稅法的優惠一致,這個也是可以的。

但是,當稅法允許500萬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再以稅法標準作為會計核算標準,把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等都一次性計入損益,那就真的不符合經營實質了,這樣的會計信息也是失真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分開處理,會計核算按會計準則,稅收優惠按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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