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靈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浦北縣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黃柯受賄一案,靈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黃柯違法所得的人民幣423萬元(含被告人黃柯退到中共欽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人民幣170萬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共計713.1237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柯犯受賄罪成立。遂根據被告人黃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靈山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