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解析:自然人轉讓車庫(位)要交哪些稅

2019-12-02     理個稅


本文以真實案例為藍本,對自然人轉讓車庫(位)涉稅處理進行解析。

2019年11月,陳某將其2010年1月購買的地下車庫轉讓給夏某,該車庫買價95000元,轉讓價格120000元,最低計稅價格166177.17元。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請問轉讓雙方要交哪些稅?

解析:自然人轉讓車庫的稅務處理同轉讓商鋪,根據納稅人是否能夠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可以劃分為核定徵收和計算(按實)徵收兩種徵收方式。


第一種:核定徵收方式

一、銷售方(陳某)

(一)增值稅

1. 稅率:5%

2. 計稅依據:銷售額,本案為評估價格

3. 應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由於本案中納稅人陳某未提供購買車庫時的發票,因此不能扣除車庫購置原價,應繳增值稅=166177.17÷1.05×5%=7913.20元。

同時,本案中車庫成交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爭議處理(其他稅費同):

1.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審批表》,連同相關證據一併提交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對房地產交易價格依法進行認定,並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2. 稅務機關審核後確定納稅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

3.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交易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 教育費附加:3%

3. 地方教育附加:2%

4. 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 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徵收。

應繳城建稅=7913.20×7%×50%=276.96元。

應繳教育費附加=7913.20×3%×50%=118.70元。

應繳地方教育附加=7913.20×2%×50%=79.13元。


(三)印花稅

1. 稅目:產權轉移書據

2. 稅率:0.05%

3. 計稅依據:按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稅金額 ;未分開註明的,按合同所載金額。本案為最低計稅價格,因此換算為不含稅價。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一角以上的,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註: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四)個人所得稅

1. 稅率:1%-3%,該市為2%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本案為最低計稅價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高於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納稅人申報的銷售價格計算徵稅;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低於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徵稅。

應繳個人所得稅=166177.17÷1.05×2%=3165.28元。


(五)土地增值稅

1. 稅率:5%(車位)、8%(其他類型,不含住宅)

2. 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本案評估價格為166177.17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規定,為了規範核定工作,核定徵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徵收率。本案核定徵收率為5%。

應繳土地增值稅=166177.17÷1.05×5%=7913.20元

二、購買方(夏某)

(一)契稅

1. 稅率:3%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契稅=166177.17÷1.05×3%=4747.92元


(二)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以上,核定徵收方式下賣方共繳納稅費19506.07元,買方共繳納稅費4787.52元,購銷雙方共繳納稅費24293.59元。


第二種:計算(據實)徵收方式

一、銷售方(陳某)

(一)增值稅

1. 稅率:5%

2. 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3. 應納稅額=(166177.17-95000)÷1.05×5%=3389.39元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 教育費附加:3%

3. 地方教育附加:2%

4. 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 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徵收。

應繳城建稅=3389.39×7%×50%=118.63元。

應繳教育費附加=3389.39×3%×50%=50.84元。

應繳地方教育附加=3389.39×2%×50%=33.89元。


(三)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四)土地增值稅

1. 稅率:30%-60%(超率累進稅率)

2. 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扣除項目金額)

(1)計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計稅收入=166177.17-3389.39=162787.78元。

(2)可扣除房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該車庫是陳某於2010年1月購買的,轉讓時間是2019年11月,按照上述規定,可扣除房產原值=95000+95000×10×5%=142500元。

(3)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

城建稅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計203.36元;

購買時繳納的契稅2850元。允許扣除的是原不動產所有人張某在當時購買時繳納的契稅,而不是本次轉讓環節受讓人繳納的契稅;

假設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扣除。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203.36+2850+39.60=3092.96元;

(4)扣除項目金額=可扣除房產原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42500+3092.96=145592.96元。

(5)增值額=計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162787.78-145592.93=17194.85元;

(6)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17194.82÷145592.96=12.40%

(7)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7194.82×30%=5158.45元。


(五 )個人所得稅

1. 稅率:20%

2.計稅依據:所得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應繳個人所得稅=(166177.17-3389.39-95000-2850-203.36-39.60-5158.45)×20%=11907.27元。


二、購買方(夏某)

(一)契稅

1. 稅率:3%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契稅=(166177.17-3389.39)×3%=4883.63元


(二)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計算(據實)徵收方式下賣方共繳納稅費20698.07元,買方共繳納稅費4923.23元。購銷雙方合計共繳納稅費25621.30元。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4. 《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

5.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第六條、條七條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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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GjJJxW4BMH2_cNUgPdC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