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由於很多企業的老闆非財務出身,因此,經常會對我們財務人員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面對老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如果一旦我們盲從就會給企業和個人埋下涉稅風險,因此,面對這種情形時,咱財務人員一定要有理有據地敢於向老闆說「不」!接下來的5種情形,您遇到過嗎?
情形1
老闆:對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一些廢料,我們通常是以現金結算方式賣給廢品收購方。既然是現金方式結算,我們今後是不是就可以將廢料收入不入帳了?
會計:老闆,這樣做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要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吶!
情形2
老闆:乙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們公司打算從該公司購買一批材料,如果我公司不要發票的話價格會便宜不少,並且對方公司還會提供收款收據。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的,要不要發票對應的材料成本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扣除吧?
會計:老闆,不要發票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情形3
老闆:乙公司的王老闆剛才給我打電話了,我們公司銷售給對方公司的貨物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均已收到,且貨物驗收合格,但對方公司資金緊張短期內支付不了貨款。既然貨款未收到針對該筆業務涉及的增值稅就別繳了吧?
會計:老闆,這樣做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情形4
老闆:最近,我給自己家裡添置了一些家電,這是相關的票據,你把這些支出作為咱公司費用支出並在稅前列支扣除吧。
會計:老闆,上述費用支出屬於個人消費支出,這樣做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情形5
老闆:今年公司效益不錯,前三個季度盈利這麼多~不過,按照目前形勢來看,全年下來要繳很多稅啊!今天,我收到了一條簡訊,對方說只要支付一些手續費就可以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算下來,咱公司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可以少繳很多,怎麼樣,可以不?
會計:老闆,這樣做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稅務機關會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呢!這樣的事,咱千萬不能做!!
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