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還能這樣嗎?同時擁有多位權利人?

2019-10-06     麥知網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共有制度。

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商標權作為民事財產權,當然也可以由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

共有商標是指兩個以上主體共同申請註冊商標,共同享有商標專用權。共有商標的理論基礎是民事財產共有制度。

根據該條的規定,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共有商標:

一、共有商標的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共有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


二、共有商標的客體只有一個。無論共有商標的主體有多少個,其客體只有一個,才能構成共有商標。也就是說,數個商標註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才能稱為共有商標。

三、共有商標需要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因此,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各自分別申請註冊的,不構成共有商標。


*註: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共有商標的特徵:

共有商標權標的重要特徵是其主體的複數性。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它表達的是權利主體的複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複數。數人基於共同註冊或者共同受讓而擁有對同一商標的專用權,才是共有商標權,如果是同一主體對數個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另一個特徵是其權利的單一性。共有商標權是一個商標權而不是數個商標權,共有是指對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對數個商標的共有。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註:共有商標不同於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所有權屬於一個集體,集體商標體現的並不是商標權共有,而商標權共有是指共有商標的各共有人對該商標的共同所有。集體商標一般不許可轉讓。

商標是無形的財產,是信譽的載體。無論是共有商標還是其他商標,都需要給予必要的保護。總而言之,商標無小事,切不可輕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0LQom0BMH2_cNUgDDX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