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引起火災,只因一點,一人行拘一人入刑,差別咋這麼大?

2019-09-07     嘉興經開消防

日前,嘉興秀洲區發生了兩場火災,

雖然沒有造成人員的傷亡,

但是當事人可就倒「霉」啦!

01

祭祀不慎點燃車庫

8月12日18時49分,嘉興市新塍鎮勝利路184號樓的車庫發生火災。秀洲消防迅速出動4車20人趕赴現場處置。經消防員全力撲救,大火被完全撲滅,現場未發現人員傷亡。

火災燒損部分車庫、電熱水器等,起火原因系祭祀活動中未做防護措施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肇事者因此被處以拘留11天的處罰。

02

違規切割引發工廠火災

7月23日15時56分,嘉興市王江涇鎮新大眾印染廠發生火災。消防員到場後立即出水滅火,經過20多分鐘終於將大火全部撲滅。經調查發現,火災系陳某某在廢水收集池違規切割引發。因其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被處以10天拘留。

03

電動車充電致3死6傷

2018年5月22日,紀某因對電動車飛線充電,引發火災,造成小區7號樓17樓住戶馮某某、陳某某逃生時墜樓身亡,住戶付某某被燒傷經醫治無效死亡,另有6名住戶不同程度受傷,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8萬元。日前,紀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有人不禁要問了:

同樣過失引發火災,

為何量刑區別這麼大呢?

首先,我們得明確何為失火罪?

失火罪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共同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僅有失火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為失火罪。

因此,前兩起事故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沒有人員傷亡,故按照《消防法》規定,對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兩名當事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失火罪的前提是出於過失,

故意引起火災的叫作「放火罪」。

因為性質較前者更加惡劣,

處罰也要嚴厲上許多。

8月27日,墨西哥東部韋拉克魯斯州一酒吧發生縱火案,造成29人遇難。

那麼,放火罪又是如何認定的?

首先,放火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

夫妻吵架愛燒家的注意,你可能已觸犯了法律!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

我們的法律中是沒有「縱火罪」的 ,

有的只是失火罪和放火罪。

消防叔叔提醒

無論是工作,還是生活

安全無小事

大家要做好防範工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Y6vD20BJleJMoPMPQ8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