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將有標準!

2020-03-19   礦冶園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有效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意見稿分別對15個方面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做出規定:(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採;(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